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同洲电子: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8-3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曾瑜律师和潘晨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就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
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所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2019年8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市同洲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和其
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2019年8月29日下午3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彩虹科技大厦6楼601
会议室召开。

    公司股东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8月28日—8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上午9:30—11:30,下
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8月28日下午3:00至2019年8月29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参加现场投票及
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并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均与《股东大会通知》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123,107,0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5032%,其中:

    (1)经召集人和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3,107,0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5032%,均为截至2019年8月26日下午3: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09,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1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和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3)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30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414%。


                                        2
    经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和监票,会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结果,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次
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布,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三)表决结果

    经统计,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序号

                            同意123,134,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17%;反对28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22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关于增补董事   0.0000%。
    1.     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
                            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8026%;反对
                            28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91.19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


                                         3
    议案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序号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