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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能投:未来三年(2018-2020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12-02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 -2020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维护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依

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云南能源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制

定了《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目的

    公司着眼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

实际、股东意愿、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

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
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

    2、公司应当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股东回报规划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有

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三、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允许

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2018 年至

2020 年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募投项目除外)

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

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

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资产总额

的 30%。

    4、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分红的条件下,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6、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可以不分红。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

投资安排、现金流量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制订。董事会制订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

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采取股票股利或者现金股票股利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

过。

       五、调整或变更既定三年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需求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
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应详细

论证;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

修改提供便利。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

    七、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