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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能投: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1-3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
指派马敏、冯楠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18年1月12日召
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分别于2018年1月13日及2018
年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1月30日14:30在昆明市春城路276号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
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杨万华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
师 审 查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1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270,564,452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48.459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70,166,452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48.3884%;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98,000股,占贵公司
股本总额的0.0713%;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978,706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1.966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
托理财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共五
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关
联交易事项予以了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
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
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马敏




                                                             冯楠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