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云南能投: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8】第32号)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2018-10-16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

         (需行政许可)【2018】第 32 号)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致: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云南能投”)的委托,作为云南能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三年一期财务报表的
审计机构。

    2018 年 8 月 31 日,云南能投董事会 2018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并于 2018 年 9 月 1 日对上述预案
等文件进行了披露。2018 年 9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云南能源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8】第 32 号)。
我所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就与审计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核查,现将核查情况
回复如下:

    一、政策规则类

    问题 1、根据《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请你公司对照《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关于发行条件的规定,包括主体资格、
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等,逐项说明本次交易各标的是否均符合相关规定,请独立财
务顾问、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包括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针对《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关于发行条
件的规定,各标的公司的情况如下:

    (一)主体资格

    1、会计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为依法设立且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首发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
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上市公司购
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2、泸西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18 日成立、会泽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8 日成立、马龙
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3 日成立,上述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均在三年以上。

    大姚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4 日成立。成立后,大姚公司开始筹建风电场项目,并分
别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26 日获得云南省发改委对大中山风电场项目、
老尖山风电场项目的立项核准,随后开始进行风电场项目建设。虽然大中山风电场、
老尖山风电场于 2016 年投产运营,2015 年度未产生营业收入,但大姚公司作为有效
存续的企业法人,自 2013 年设立起即开始持续经营,即筹划、建设及经营风电场项目。
因此,大姚公司自设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

    综上,会计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发办
法》第九条的规定。

    3、经核查,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的注册资本均已足额缴纳,
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均已办理完毕,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
司与泸西公司的主要资产均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据此,会计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发办
法》第十条规定。

    4、经核查,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风力发电
业务,生产经营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据此,会计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发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

    5、经核查,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均为
陆上风力发电的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马龙公司、会泽公司、
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均为新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云南省国资
委,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报告期内各家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如下表所示:
    (1)马龙公司

         马龙公司董事、高级   各期变更人员中新任职人员
时间                                                           各期变更人员中离任人员情况
           管理人员名单                 情况
         冯峻松、李春明、孙
 2015
         宁、冯赵云、钱建强、 -                            -
 年初
         熊荣萍
                              新能源公司委派邓平任马龙     钱建强离任马龙公司董事后仍任
 2016    冯峻松、李春明、孙   公司董事、总会计师,本次任   大姚公司监事并在新能源公司任
 年初    宁、冯赵云、邓平     职前邓平于 2015 年初已任大   职;熊荣萍离任马龙公司总会计师
                              姚公司财务负责人             后仍在新能源公司任职
                              新能源公司委派柳顺荣任马
                                                           冯峻松离任马龙公司董事后仍在
                              龙公司董事、委派詹皞挺任马
 2017    孙宁、李春明、冯赵                                能投集团下属企业任职;邓平离任
                              龙公司财务负责人;本次任职
 年初    云、柳顺荣、詹皞挺                                马龙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后仍在能
                              前柳顺荣及詹皞挺均已在马
                                                           投集团下属企业任职
                              龙公司任职
                              新能源公司委派何志华、段家
         孙宁、李春明、何志
 2018                         华任马龙公司董事,本次任职   冯赵云离任马龙公司董事后仍在
         华、段家华、柳顺荣、
 年初                         前何志华与段家华均任职于     能投集团下属企业任职
               詹皞挺
                              新能源公司
报告期
             名单无变化       -                            -
  末

    (2)大姚公司

         大姚公司董事、高级   各期变更人员中新任职人员
时间                                                           各期变更人员中离任人员情况
           管理人员名单                 情况
         冯峻松、李春明、吴
2015
         向权、钱建强、孙宁、 -                            -
年初
                 邓平
                              股东委派叶力斌任大姚公司
         冯峻松、李春明、吴
2016                          总经理、谷训会任公司财务     邓平离任大姚公司总会计师后仍
         向权、钱建强、孙宁、
年初                          负责人;本次任职前叶力斌     在能投集团下属企业任职
           叶力斌、谷训会
                              及谷训会在新能源公司任职
                                                           冯峻松离任大姚公司董事,离任后
                              新能源公司委派杜波担任大     仍在能投集团下属企业任职;李春
                              姚公司董事、委派董克明担     明离任大姚公司董事后仍担任马
2017     叶力斌、杜波、吴向   任大姚公司财务负责人;本     龙公司和会泽公司董事;孙宁离任
年初     权、钱建强、董克明   次任职前杜波已为泸西公       大姚公司董事后仍任马龙公司董
                              司、会泽公司董事,董克明     事;谷训会离任大姚公司财务负责
                              亦已为会泽公司财务负责人     人时仍任马龙公司、会泽公司监
                                                           事,现在能投集团下属企业任职
         吴向权、钱建强、赵 新能源公司委派赵矛、段家       叶力斌离任大姚公司董事后仍在
2018
         矛、段家华、黄缚虎、 华任大姚公司董事,委派黄     能投集团下属企业任职;杜波离任
年初
               董克明         缚虎任大姚公司董事、副总     大姚公司董事后仍任泸西公司董
         大姚公司董事、高级   各期变更人员中新任职人员
 时间                                                          各期变更人员中离任人员情况
           管理人员名单                 情况
                              经理;本次任职前赵矛已任     事
                              会泽公司董事、段家华任职
                              于新能源公司、黄缚虎已在
                              大姚公司任职
报告期
             名单无变化       -                            -
  末


    (3)会泽公司

         会泽公司董事、高级                                       各期变更人员中离任人员情
时间                          各期变更人员中新任职人员情况
           管理人员名单                                                     况
         冯峻松、孙宁、李春
 2015
         明、赵矛、杜波、熊   -                                  -
 年初
         荣萍
                              新能源公司委派王怀甦任会泽公
                                                                 冯峻松离任会泽公司董事后
         李春明、孙宁、赵矛、 司董事,委派董克明任会泽公司财
 2016                                                            仍任职能投集团下属企业;熊
         杜波、王怀甦、董克 务负责人;本次任职前,王怀甦在
 年初                                                            荣萍离任会泽公司总会计师
                 明           新能源公司任职,董克明在新能源
                                                                 后仍在新能源公司任职
                              公司下属公司任职
         李春明、孙宁、赵矛、
 2017
         杜波、王怀甦、董克 -                                    -
 年初
                 明
                                                                 孙宁离任会泽公司董事后仍
                              新能源公司委派何志华、段家华任
                                                                 任马龙公司董事;杜波离任会
         赵矛、李春明、何志 会泽公司董事,委派魏校煜任会泽
 2018                                                            泽公司董事后仍任泸西公司
         华、段家华、魏校煜、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本次任职前
 年初                                                            董事;王怀甦离任会泽公司董
               董克明         何志华、段家华均任职于新能源公
                                                                 事后仍在能投集团下属企业
                              司,魏校煜已在会泽公司任职
                                                                 任职
报告期
             名单无变化       -                                  -
  末

    (4)泸西公司

         泸西公司董事、高级                                          各期变更人员中离任人员情
 时间                             各期变更人员中新任职人员情况
           管理人员名单                                                        况
 2015    冯峻松、段禹舟、欧
                              -                                      -
 年初    阳红军、闻坚
                              新能源公司委派杜波任泸西公司董
                              事、姚建国任泸西公司副总经理、         冯峻松离任泸西公司董事后
         杜波、段禹舟、欧阳
 2016                         董克明任泸西公司财务负责人;本         仍任职集团下属企业;闻坚
         红军、姚建国、董克
 年初                         次任职前杜波已任会泽公司董事,         离任泸西公司总会计师后仍
                 明
                              姚建国亦已在泸西公司任职,董克         任职新能源公司,现已退休
                              明在新能源公司下属公司任职
          泸西公司董事、高级                                      各期变更人员中离任人员情
时间                               各期变更人员中新任职人员情况
            管理人员名单                                                    况
                               股东委派何海先任泸西公司财务负     欧阳红军因死亡离任公司董
2017      杜波、段禹舟、欧阳   责人,昆明华以委派欧阳菲任泸西     事;董克明离任泸西公司财
年初      菲、姚建国、何海先   公司董事;本次任职前何海先已任     务负责人后仍任会泽公司、
                               职于泸西公司                       大姚公司财务负责人
                                                                  欧阳菲离任泸西公司董事;
                                                                  段禹舟离任泸西公司董事,
2018      杜波、姚建国、王燕   昆明华以委派王燕凌任泸西公司董
                                                                  后在新能源公司任职,期间
年初          凌、何海先       事
                                                                  暂调至云南省发改委,现在
                                                                  能投集团下属公司任职
报告期
             名单无变化        -                                  -
  末

       如上表所述,除泸西公司小股东昆明华以(持股 30%)委派的泸西公司董事欧阳
红军因死亡而变更为欧阳菲,后又变更为王燕凌外,标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调整均系控股股东国有企业内部正常人事变动安排引起,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为股东委派产生,任职前均在股东相关单位或标的公司任职(即为内部培养产生),
非因标的公司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所导致;相关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离任亦为股东单位的正常调任引起,且离任人员中存在部分人员虽离任某一
标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但仍担任其他标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上表中由控股股东新能源公司委派的相关离任人员中,除闻坚已退休外,其他人员均
在新能源公司、能投集团或其下属其他公司任职,未离任控股股东及其相关单位。

       此外,2015 年初,在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标的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为冯峻松、李春明、赵矛、段禹舟、吴向权。上述人员中,
李春明、赵矛、吴向权现依然为标的公司董事。变动的人员中段禹舟在 2015 年初为泸
西公司董事、总经理,其因调任于 2015 年 8 月即离任泸西公司董事、总经理,上述职
务替任人选为杜波,杜波自 2015 年 3 月即任泸西公司董事长、8 月任总经理,并一直
分管泸西公司至今,且杜波在 2015 年初即为会泽公司董事;冯峻松因调任至能投集团
其他企业而正常离任,其报告期初分别担任四家标的公司董事长,现担任标的公司董
事长的孙宁、杜波、吴向权、赵矛,在 2015 年初均已任职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最后,根据汇总模拟审计报告,标的公司模拟汇总的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最近三年累计
 净利润(取扣非前后孰低值)       6,852.96   10,497.79   7,919.06        25,269.81
归属于收购主体净利润(取扣非前
                                  5,706.81   9,448.56    7,280.29        22,435.66
          后孰低值)
           营业收入              21,918.04   34,258.07   36,595.08       92,771.19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19,411.33   33,343.41   23,857.28       76,612.02


    据此,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生产经营稳定,未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调整对
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报
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会计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发办
法》第十二条规定。

    6、经核查,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
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据此,会计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发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

    (二)规范运行

    1、根据云南能投公告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云南能投已经依法建立健
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
法履行职责。

    根据相关工商材料、公司章程及相关说明,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
西公司均已按公司章程建立公司治理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该等
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据此,会计师认为:本次重组完成后,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
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上市公司与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泸西公司
届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范运作,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四
条规定。

    2、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已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据此,会计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发办
法》第十五条规定。

    3、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
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据此,会计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发办
法》第十六条规定。

    4、根据内控报告及标的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
公司与泸西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均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
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据此,会计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发办
法》第十七条规定。

    5、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标的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马龙公司、
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
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
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
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据此,会计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发办
法》第十八条规定。

    6、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章程均已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需股东
或股东会同意,均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除会泽公司为新能源公司
向国开行统借统还债务(新能源公司向国开行取得的该等借款资金已全部提供给会泽
公司用于头道坪风电场项目建设)提供担保外,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
西公司均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会泽公司提供上述担保已经其董事会及股东新能源公司审议同意,该担保事项亦
已作为本次交易方案内容之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并将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会
泽公司提供上述担保事项不属于违规担保。

    据此,会计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发办
法》第十九条规定。

    7、经核查,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均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标的公司以外的企业以借款、
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据此,会计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发办
法》第二十条规定。

    (三)财务与会计

    1、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并经核查,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
司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据此,会计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发办
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2、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标的公司的承诺,马龙公司、
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
有效的内部控制。

    据此,会计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发办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内控报告以及标的公司的承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
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并已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据此,会计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发办
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4、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内控报告以及标的公司的承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
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
策,未随意变更。

    据此,会计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发办
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5、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并经核查,马龙公司、会泽
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据此,会计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发办
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6、(1)四家标的公司业绩合并计算的原因及合理性

    马龙公司、大姚公司、会泽公司和泸西公司均为发电运营企业,主营业务均为风
力发电业务,主要产品为电力,目前七个风电项目均已建设完成并实现全部并网发电
投入商业运营。
    马龙公司、大姚公司、会泽公司和泸西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主要会计政策和
会计估计保持一致。各标的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
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并基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
告附注“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所述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马龙公司、大姚公司、会泽公司和泸西公司同受新能源公司控制。报告期内,马
龙公司、大姚公司、会泽公司和泸西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新能源公司,新能源公司通
过股权关系能够控制四家标的公司的行为。

    同时,马龙公司、大姚公司、会泽公司和泸西公司相应股权同为本次交易的标的
资产,四家标的公司相应股权系在同一交易下被上市公司收购。

    综合上述,四家标的公司业绩合并计算具有合理性。

    (2)四家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四家标的公司模拟合并审计报告(XYZH/2018KMA10439 号),标的公司模拟汇
总的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最近三年累计
 净利润(取扣非前后孰低值)       6,852.96   10,497.79   7,919.06        25,269.81
归属于收购主体净利润(取扣非前
                                  5,706.81   9,448.56    7,280.29        22,435.66
          后孰低值)
          营业收入               21,918.04   34,258.07   36,595.08       92,771.19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19,411.33   33,343.41   23,857.28       76,612.02


    此外,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不少于 3,000 万
元;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最近一期 2018 年 5 月末无形资产(扣
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均不高于 20%;马龙公司、
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 2018 年 5 月末均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综上,会计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业绩合并计算具
有合理性,合并计算的各项业绩指标均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7、根据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标的公司审计报告、纳税专项说明及标的公司
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依法纳税,各项
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的经
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据此,会计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发办
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8、根据标的公司信用报告、审计报告和所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马龙公司、会
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
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据此,会计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发办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9、根据标的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
公司本次重组申报文件不存在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据此,会计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发办
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10、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主营业务为陆上风力发电的项目
开发、建设及运营业务,通过建设运营的风电场将自然风能由风机机组转化为电能,
随后经过升压输送至电网,主营业务收入均为销售电力所确认的电费收入,因此在经
营期间内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品种结构保持稳定,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目前运营稳定,各个风电场的风力资
源禀赋、生产管理标准以及运营安全把控在市场中已经形成较好的反馈评价。因此马
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行业地位和经营环境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2015 年至 2018 年 5 月末,四家标的公司发电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状况如下:
         项目            2018 年 1-5 月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装机容量(兆瓦)                  370         370             370         234
 总发电量(万千瓦时)          55,185.51   92,384.35    84,130.39      44,988.21
         项目                 2018 年 1-5 月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52,709.36      88,239.90          79,732.06          42,149.95
平均利用小时数(小时)                1,491.50       2,496.87           2,273.79           1,922.57
     毛利(万元)                    14,942.61      19,347.21          20,615.05          14,414.91
        毛利率                          68.20%         52.87%                60.18%             65.77%
      期间费用率                        18.08%         28.84%                29.14%             34.25%


    最近三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数据如下所示:
   同行业上市公司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节能风电                             50.97%                   44.89%                      48.19%
      福能股份                             67.61%                   63.08%                      65.39%
      中闽能源                             56.76%                   60.98%                      64.72%
      嘉泽新能                             55.08%                   56.62%                      52.19%
      金风科技                             65.91%                   62.29%                      62.49%
      上海电力                             50.11%                   62.67%                      62.00%
      汇通能源                             54.32%                   54.90%                      52.63%
      银星能源                             34.93%                   37.77%                      40.13%
     算术平均值                            54.46%                   55.40%                      55.97%
    四家标的公司                           52.87%                   60.18%                      65.77%
   注:上述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来自上市公司年报等公开资料整理


    标的公司最近三年内虽然毛利率水平存在一定幅度回落,但横向比较与同行业盈
利水平呈现逐渐接近的趋势。2015 年不存在弃风和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影响,经营毛
利率水平较高;2016 年、2017 年毛利率有所降低主要受风力资源状况波动和省内电力
市场化交易改革政策的持续推进影响,导致上网发电量增长速度放缓的同时基础电价
平均价格出现一定下行。

    虽然风力发电运营自身存在较为明显的季节性波动,风力资源状况具有一定不确
定性,但是考虑到云南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实施符合国家持续推动能源结构优化政
策目标,预计后续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和国家各项政策优惠将在较长时间内持续支持清
洁能源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除此以外,标的公司地处云南,2017 年全年平均利用小
时数位居全国第二,多个风电项目均处于高海拔地区,区位优势和地理位置可以保证
较好的风力资源禀赋,在同行业中保持较高的竞争优势;同时随着各风电场陆续投产
运行,标的公司在风电投资、建设、运营过程中逐渐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注重提
高成本管控和运营效率,加强运维、管理和故障处理能力,能够保障风电项目的后续
稳定运营。

    2017 年,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来自向云
南省电网公司的售电收入,不存在对盈利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也不存在对关
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客户的经营依赖。

    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在 2017 年持续专注风力发电主要业务,
不存在对外投资活动,因此不存在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经营期间内各项专利、重要生产技术
和经营资产保持稳定,在取得和使用上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同时不存在其他对标的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发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结合上述分析,会计师认为,标的公司在主体资格、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等方
面符合《首发办法》、及《重组办法》关于重组上市的相关要求。

    三、财务会计类

    问题 10、据《报告书》披露,截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马龙公司、大姚公司、会
泽公司和泸西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8,189.07 万元、14,743.31 万元、9,166.87
万元和 5,957.00 万元,占当期期末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87.92%、71.84%、37.86%和
41.13%。请详细说明;
    (1)你公司披露上述标的公司的应收账款分可再生能源补贴款、接网补贴款以及
尚未结算完的标准电费款三部分。请详细说明上述可再生能源补贴款的具体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补贴名称、金额、补贴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公示周期等内容,说明上述
补贴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并补充披露你公司对上述补贴的会计处理及合理性。
    (2)结合标的公司历年期后收款情况及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详细说明标的公司
坏账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你公司披露上述标的公司的应收账款分可再生能源补贴款、接网补贴款以及
尚未结算完的标准电费款三部分。请详细说明上述可再生能源补贴款的具体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补贴名称、金额、补贴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公示周期等内容,说明上述
补贴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并补充披露你公司对上述补贴的会计处理及合理性。

    1)截止 2018 年 5 月 31 日标的公司应收账款明细

    四家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均为应收云南电网公司的电费款,包括通过市场化交易与
电网公司正常结算的标准电费以及通过电网公司结算的根据国家政策补助的可再生能
源补贴及接网补贴。截止 2018 年 5 月 31 日,各标的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标准电费      可再生能源补贴        接网补贴       合计
   马龙公司           835.67         16,734.54            618.86     18,189.07
   大姚公司           528.51         13,247.77            967.02     14,743.31
   会泽公司           752.53          8,414.34                        9,166.87
   泸西公司           983.93          4,683.33            289.74      5,957.00
    合计            3,100.65         43,079.97          1,875.63     48,056.26


    2)补贴的具体依据及名称、金额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 号)第六条规定: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
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第七条规定: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
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 公里以内每千
瓦时 1 分钱,50-100 公里每千瓦时 2 分钱,100 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 3 分钱。即标的
公司所称的接网补贴,大姚公司每千瓦时补助 2 分钱,马龙公司和泸西公司每千瓦时
补助 1 分钱,会泽公司接入电网系统由当地电网公司实施,不享受接网补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4]3008 号)规定:第 IV 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维持现行每千瓦时 0.61 元(含
税)不变,即云南省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仍保持为 0.61 元/千瓦时(含税)。根据各
标的公司风电场的核准日期,各风电场对应的标杆电价为 0.61 元/千瓦时(含税);根
据国家发改委 2015 年 12 月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
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 号),云南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
电价为 0.3358 元/千瓦时(含税),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为 0.2742 元/千瓦时(含税)。

    3)补贴的申请条件

    标的公司上网电量电费补贴包括可再生能源补贴及接网补贴,根据《可再生能源
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 号)第三条规定,申请补助的项目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 属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
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③ 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四家标的公司共建成并投产运营七个风电场,其中泸西公司永三风电场纳入国家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第四批目录;泸西公司孔照普风电场、会泽公司大海梁
子风电场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第六批目录;会泽公司头道坪风电场、
马龙公司对门梁子风电场、大姚公司大中山风电场和老尖山风电场于 2017 年 9 月通过
国家能源局信息中心复审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第七批目录,并于
2018 年 6 月以财建〔2018〕250 号文予以公布。纳入第四批和第六批补助目录的泸西
公司永三风电场、孔照普风电场和会泽公司大海梁子风电场,目录公布后正常收到可
再生能源补贴款;纳入第七批补助目录的会泽公司头道坪风电场、马龙公司对门梁子
风电场、大姚公司大中山风电场和老尖山风电场,2018 年 6 月目录公布后将启动自上
网发电以来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拨款。

    4)补贴的申请流程及公示周期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
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由省级财政、价格、能源
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核。标的公司参与申报
以来的四次申报及公布时间如下:

    1)第四批 2013 年 2 月 4 日通知申报,2013 年 2 月 26 日公布目录;

    2)第五批 2013 年 9 月 29 日通知申报,2014 年 8 月 21 日公布目录;
       3)第六批 2016 年 1 月 25 日通知申报,2016 年 9 月 23 日公布目录;

       4)第七批 2017 年 3 月 13 日通知申报,2017 年 9 月 21 日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
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查询已进入目录,2018 年 6 月 15 日目录公布。

       泸西永三风电场进入第四批补助目录;会泽大海梁子风电场、泸西孔照普风电场
进入第六批补助目录;马龙对门梁子风电场、大姚大中山风电场、大姚老尖山风电场、
会泽头道坪风电场进入第七批补助目录。从项目申报及进入国家能源补贴目录公布时
间来看,时间均不固定,第四批申报后很快公布,第五批间隔将近一年,第六批间隔
8 个月,第七批间隔一年多。

       5)补贴对标的公司业绩的影响

       报告期标的公司确认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及接网补贴占电力销售收入的比例情况如
下:

       ① 2018 年 1-5 月
                                                                            单位:万元

        项   目          马龙公司    大姚公司     会泽公司    泸西公司        合计
可再能能源补贴            2,814.24     3,277.07    3,335.85    2,944.26      12,371.41
接网补贴                    102.63       239.03        0.00      107.38         449.04
       补贴合计           2,916.87     3,516.10    3,335.85    3,051.64      12,820.45
电力销售收入              4,990.80     5,966.51    5,726.60    5,226.98      21,910.89
补贴占电力销售
                         58.44%       58.93%       58.25%     58.38%         58.51%
收入的比例


       ② 2017 年度
                                                                            单位:万元

        项   目          马龙公司    大姚公司     会泽公司    泸西公司        合计
可再能能源补贴            4,581.23     4,353.35    6,574.21    5,171.03      20,679.81
接网补贴                    167.08       317.53                  188.59         673.19
       补贴合计           4,748.30     4,670.88    6,574.21    5,359.61      21,353.01
电力销售收入              8,147.03     7,813.66   11,416.04    9,218.35      36,595.08
补贴占电力销售
                         58.28%       59.78%       57.59%     58.14%         58.35%
收入的比例


       ③    2016 年度
                                                                     单位:万元

     项    目      马龙公司    大姚公司      会泽公司    泸西公司      合计
可再能能源补贴      5,077.21      1,054.87    6,792.02    5,709.99    18,634.09
接网补贴              187.05        76.94                   208.24       472.24

    补贴合计        5,264.27      1,131.81    6,792.02    5,918.23    19,106.33

电力销售收入        9,647.61      1,377.21   12,387.44   10,845.80    34,258.07
补贴占电力销售
                   54.57%       82.18%        54.83%      54.57%      55.77%
收入的比例


    ④ 2015 年度
                                                                     单位:万元

     项    目      马龙公司    大姚公司      会泽公司    泸西公司      合计
可再能能源补贴      1,189.39                  3,216.59    4,713.90     9,119.88
接网补贴               72.35                                190.64       262.99
    补贴合计        1,261.74                  3,216.59    4,904.54     9,382.87
电力销售收入        2,849.77                  7,393.59   11,667.51    21,910.87
补贴占电力销售
                   44.28%                     43.51%      42.04%      42.82%
收入的比例

    2015 年度,可再生能源补贴及接网补贴占电力销售收入的比例在 50%以下。2016
年以来,云南省推行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陆续出台了《2016 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
方案》、《2017 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和《2018 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
对风电实行“保量不保价”政策,其上网电价中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保持不变,
作为标准电费部分的上网结算电价 2016 年参照云南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形成的电价确
定,2017 年、2018 年按风电场参与云南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形成的电价确定。与电网公
司结算的标准电费受市场化交易电价的影响,市场交易电价变动影响电力销售收入变
动,进一步影响可再生能源补贴及接网补贴占电力销售收入的比例发生变化。

    6)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及合理性

    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政策,标的公司的风力发电属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
目,风电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部分,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
自建接入电网系统的工程项目,根据线路长短确定的补助标准享受接网补贴。标的公
司所建设的风力发电场以及电网接入工程在项目投入正式运营、开始并网发电时,已
经符合补贴的申请及确认条件,具有收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的权利,与该
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因此标的公司电费补贴收
入、接网补贴收入与公司标准电费收入同时确认。同时根据财政部《可再生能源电价
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24 号)中对相关会计核算的规定---可再生能源
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
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和接网补贴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标的公司投产运营的七个风电场均已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
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上网发电并与电网公司进行电量结算后具备收取相关电费的
权利,根据上网发电量同时确认标准电费与补贴电费是合理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
定。

       (2)结合标的公司历年期后收款情况及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对坏账计提的充分
性和合理性说明如下:

       1)标准电费历史回款情况
                                                                           单位:万元

       会计期间       会泽公司     泸西公司     马龙公司      大姚公司        合计
2014-12-31 余额          754.93       375.13                                  1,130.05
2015 年新增            5,425.34     8,524.85      2,920.06                   16,870.25
2015 年收回            5,579.40     8,115.92      2,261.84                   15,957.16
2015-12-31 余额          600.87       784.06        658.22                    2,043.14
2016 年新增            6,546.64     5,765.27      5,128.52      3,422.65     20,863.08
2016 年收回            6,833.09     6,055.41      5,461.75      3,557.32     21,907.57
2016-12-31 余额          314.42       493.92        324.98       -134.67        998.65
2017 年新增            5,664.94     4,514.72      3,976.51      3,677.05     17,833.23
2017 年收回            4,932.18     4,108.08      3,594.66      3,107.33     15,742.25
2017-12-31 余额        1,047.18       900.56        706.83        435.06      3,089.63
2018 年 1-5 月新增     2,794.21     2,540.86      2,422.65      2,862.67     10,620.40
2018 年 1-5 月收回     3,088.86     2,457.49      2,293.81      2,769.21     10,609.37
2018-05-31 余额          752.53       983.93        835.67        528.51      3,100.65

    注:大姚公司 2016 年度应收标准电费款-1,346,546.99 元,为 2016 年电网公司多支付电费
款,冲抵次年应收标准电费。

    根据各标的公司历史回款情况,标准电费款项一般的结算周期是次月结算上月电
费,如果当月结算确认的电费款项没有足额偿付,一般均于结算后 3 个月内结清,标
的公司各风电场自上网发电发来,未发生任何大额或长期拖欠标准电费款项的情形。

    2)新能源补贴及接网补贴历史回款情况分析
                                                                        单位:万元

     会计期间        会泽公司    泸西公司       马龙公司    大姚公司      合计
2014-12-31 余额       1,166.06         815.20                             1,981.27
2015 年新增           3,763.41       6,496.35    2,231.58                12,491.34
2015 年收回               0.00       5,590.26                             5,590.26
2015-12-31 余额       4,929.48       1,721.29    2,231.58                 8,882.34
2016 年新增           7,946.66       6,924.33    6,159.19    4,642.47    25,672.65
2016 年收回          10,674.22       7,164.51                            17,838.74
2016-12-31 余额       2,201.92       1,481.10    8,390.77    4,642.47    16,716.25
2017 年新增           7,691.82       6,270.75    5,555.52    5,464.93    24,983.02
2017 年收回           5,378.20       6,342.89                            11,721.09
2017-12-31 余额       4,515.54       1,408.96   13,946.28   10,107.40    29,978.18
2018 年 1-5 月新增    3,898.80       3,564.11    3,407.12    4,107.40    14,977.43
2018 年 1-5 月收回
2018-05-31 余额       8,414.34       4,973.07   17,353.40   14,214.80    44,955.60


    泸西一期永三风电场于 2013 年 10 月建成并网试运行、2014 年 1 月正式投产运营;
二期孔照普风电场于 2014 年 12 月建成并网试运行、2015 年 3 月正式投产运营。一期
永三风电场进入第四批补助目录,二期孔照普风电场进入第六批补助目录,2014 年 8
月收到上网发电以来至 2014 年 5 月新能源补贴;2015 年 3 月收到 2014 年 6 月-10 月
新能源补贴;2015 年 8 月收到 2014 年 11 月-2015 年 2 月新能源补贴;2015 年 9 月收
到 2015 年 3 月-4 月新能源补贴;2015 年 12 月收到 2015 年 5 月-10 月新能源补贴;
2016 年 6 月收到 2015 年 11 月-12 月新能源补贴;2016 年 9 月收到 2016 年 1 月-6 月
新能源补贴;2016 年 11 月收到 2016 年 7 月-9 月新能源补贴;2017 年 6 月收到 2016
年 10 月-12 月新能源补贴;2017 年 7 月收到 2017 年 1 月新能源补贴;2017 年 12 月
收到 2017 年 2 月-9 月新能源补贴。

    会泽公司大海梁子风电场于 2014 年 8 月建成并网试运行、2014 年 11 月正式投入
运营;头道坪风电场于 2015 年 10 月建成并网试运行、2016 年 1 月正式投入运营。大
海梁子风电场 2016 年 9 月进入第六批目录,2016 年 12 月收到 2014 年 8 月-12 月新能
源补贴;2016 年 12 月收到 2015 年 1 月-12 月新能源补贴;2016 年 11 月收到 2016 年
1 月-9 月新能源补贴;2017 年 6 月收到 2016 年 10 月-12 月新能源补贴;2017 年 7 月
收到大海梁子风电场 2017 年 1 月新能源补贴;2017 年 12 月收到大海梁子风电场 2017
年 2 月-9 月新能源补贴。头道坪风电场申报第七批补助目录,并于 2018 年 6 月公布,
其 2017 年以前上网发电对应的新能源补贴与大海梁子风电场新能源补贴一并拨付,
2017 年 1 月-12 月及 2018 年的新能源补贴尚未拨付。

    根据标的公司已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的风电项目可再生能源补贴(新能
源补贴及接网补贴)历史回款情况,可再生能源补贴一般每年拨付 2-5 次,进入国家
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并开始资金拨付后,上年节余未支付部分一般于次年上半年内拨
付到位。截止 2018 年 5 月 31 日,会泽公司大海梁子风电项目、泸西公司永三风电项
目和孔照普风电项目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未发生长期拖欠未予拨付的情况。会泽公司头
道坪风电项目、马龙公司对门梁子风电项目和大姚公司的大中山、老尖山风电项目已
于 2017 年 9 月经国家能源局信息中心复审,进入第七批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2018
年 6 月目录公布。2018 年 1-8 月,各标的公司尚未收到可再生能源补贴款。根据《财
政部关于拨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425 号),
要求各相关省市财政厅(局)拨付 2018 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2018 年 9
月中上旬,云南电网公司已与各标的公司统计核对各风电场发电量及应支付的可再生
能源补贴,目前已核对完毕,预计将于 10 月份启动第四批目录和第六批目录截至 2018
年 1 月、第七批目录截至 2016 年 12 月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拨付,并在以后陆续拨付各
风电场已上网发电尚未拨付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款项。

    3)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电费款坏账计提政策比较分析

    结合风力发电运营行业特点以及业务开展情况,选取节能风电、中闽能源、福能
股份、嘉泽新能等 4 家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坏账计提政策进行了横向对比分析,各
公司坏账计提政策说明如下:

    ① 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政策分析

 公司名称                                主要坏账计提政策

                 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年末单独或按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时首先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是否存在减值的
 标的公司
             客观证据进行单独评估,如果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单独评估的应收款项存在减值情
             况,无论该应收款项金额是否重大,将其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
公司名称                                   主要坏账计提政策

             项组别中,进行整体减值评估。单独进行评估减值并且已确认或继续确认减值损
             失的资产,不再对其计提整体评估减值准备。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应收款项人民币 600
             万元以上(含 600 万元),单项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
             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并据此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公司风力发电销售形
             成的应收电网公司电费、可再生能源补贴及接网补贴,经个别认定,不会出现坏
             账风险,作为“无回收风险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其余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
             应收款项(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单独测试的单项金额
             不重大的应收款项,按账龄分析法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款项同时运用个别方式和组合方式评估减值损失。

                 本公司的客户集中为各大电网公司,及购买风力发电产生的经核证碳减排量
             的客户,客户数量有限且单项金额较大,因此本公司先对所有的应收款项运用个
             别方式评估减值损失。对于以个别方式评估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再按组合方式
             评估减值损失。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一般以单项金额超过
             资产负债表日资产总额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 0.1%为标准,单独
节能风电
             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然后
(601016)
             将所估计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相比较,个别认定计提坏账准备,经减值测
             试后不存在减值的,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风险组合特征的应收款项中计提坏账准
             备。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划分为账龄分析法组
             合及无回收风险组合分别计提,其中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保证金及其他管理层
             评估后认为无回收风险的款项,作为无回收风险组合,该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
             其余按账龄分析法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指
             单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
             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个别认定
             计提坏账准备,经减值测试后不存在减值的,包括在具有类似风险组合特征的应
中闽能源     收款项中计提坏账准备。
(600163)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其他方法):

                 组合 1---账龄组合账龄分析法

                 组合 2---关联关系内部关联方不计提坏账准备

                 组合 3---特殊款项按信用风险评估
公司名称                                         主要坏账计提政策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超过期末应
              收款项余额的 10%或单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的,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
福能股份      额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将其归入相
(600483)    应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针对应收清洁能源电价补贴款
              组合,采取个别认定法计提,如无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不计提坏账准
              备。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单笔应收金额或对同一债务
              人的累计应收余额超过企业应收款项账面余额的10%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
              提坏账准备。

                   应收电费款包含标准电费部分和电费补贴款部分,其中标准电费部分由当地
嘉泽新能
              电网公司支付,电费补贴部分由当地电网公司收到财政补贴资金后转付。对于标
(601619)
              准电费部分,公司客户为各地电网公司,均为国有企业,信誉良好,不存在超过
              1 年期的应收标准电费款。

                   对于补贴电费部分,补贴资金来源于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对于 1
              年以上的款项,根据应收补贴款的回收期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
              款利率,计算应收补贴款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
              账准备。

 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各上市公司 2017 年度报告以及审计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


   ②   应收电费款坏账准备计提分析

 公司名称                                  应收电费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风力发电销售形成的应收电网公司电费、可再生能源补贴及接网补贴,经个
标的公司
              别认定,不会出现坏账风险,作为“无回收风险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

                   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保证金及其他管理层评估后认为无回收风险的款项,
              作为无回收风险组合,该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
节能风电
                   公司的客户集中为各大电网公司,及购买风力发电产生的碳减排量客户,客
(601016)
              户数量有限且单项金额较大,应收电费和补贴款划分为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认定为无回收风险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

中闽能源           公司分为 3 个组合分别按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及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
(600163)    备:
                    组合 1---账龄组合账龄分析法;

                    组合 2---关联关系内部关联方不计提坏账准备;

                    组合 3---特殊款项按信用风险评估。

                    根据中闽能源披露的 2017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的应收电费款项采取按特殊
               款项认定的风险组合评估坏账计提,应收电费款项按信用风险评估后没有计提坏
               账准备。

 福能股份           应收电价组合和清洁能源电价补贴款组合采取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因
 (600483)    没有客观原因表明存在后续回收风险,不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应收电费补贴款中账龄在 1 年以上的部分,如果后续回收期预计时间较
 嘉泽新能
               长,则根据预测回收期现金流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
 (601619)
               算应收补贴款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各上市公司 2017 年度报告以及审计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

    通过上述政策描述和会计处理比较分析,对于应收账款中的应收电费款部分,由
于客户性质和信用状况,发生坏账的可能性极低,除嘉泽新能外,同行业上市公司基
本上作为无回收风险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

    综上所述,结合标的公司历年期后收款情况分析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标的公司
标准电费按月与电网公司结算清收,可再生能源补贴款项主要由电网公司根据财政资
金的到位情况以及纳入各批次国家可再生能源正式补贴目录的风电项目情况进行实际
的款项拨付,各风电场自投产运营、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并公布后,标准电
费、可再生能源补贴及接网补贴均正常收到,未发生过不能收回的情况。参照同行业
节能风电、中闽能源及福能股份等上市公司坏账计提政策,标的公司将应收电费款作
为无回收风险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符合标的公司运营以来的实际情况和行业惯例,
会计处理具备合理性。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标的公司标准电费按月与电网公司结算清收,可再生能源
补贴款项主要由电网公司根据财政资金的到位情况以及纳入各批次国家可再生能源正
式补贴目录的风电项目情况进行实际的款项拨付,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的各
风电场投产运营以来,标准电费、可再生能源补贴及接网补贴均正常收到,未发生过
不能收回的情况。标的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具有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节能风电、
中闽能源及福能股份等保持一致,符合行业惯例。
    问题 11、你公司认为所建设的风力发电场以及电网接入工程在项目投入正式运营、
开始并网发电时,已符合补贴的申请条件,与该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因此你公司将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收入、线路补贴收入与公司标
准电费收入同时确认。请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补贴确认政策,说明你公司补贴收入确
认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标的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补贴确认政策比较如下:

 公司名称                             可再生能源电费补贴确认政策
             风力发电属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风电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部分,
             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自建接入电网系统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电网接入
             工程”),根据线路长短确定的补助标准享受线路补贴。标的公司所建设的风力发电
 标的公司    场以及电网接入工程在项目投入正式运营、开始并网发电时,已经符合补贴的申请条
             件,具有收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的权利,与该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
             流入企业,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因此标的公司电费补贴收入、线路补贴收入与公司标
             准电费收入同时确认。
             电力收入于电力供应至各电厂所在地的省电网公司时确认。本公司按已收或应收的合
             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电力销售收入金额。
 节能风电
             根据节能风电审计报告,2017 年度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的确认作为公司的关键审计
(601016)
             事项,其中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售电款,包括标杆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及接网补贴,
             据此判断节能风电公司电费补贴收入、线路补贴收入与公司标准电费收入同时确认。
             本公司下属公司与所在地电网公司签署《购售电合同》,包括特许经营权项目与电网
             公司所签署购售电合同。
             根据以上购售电合同及相关特许权协议的约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在购售电业务中的
             实质性义务为向各地电网公司供应上网电力。上网电力供应完成后,双方执行的抄表、
             核对、结算单填制、发票开具等其他事项仅为程序性工作。在电力供应至各电厂所在
             地电力公司时,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电力供应已经完成;
 中闽能源
             2)由于电力的生产、供应及使用具有“即时性”的特点,本公司在电力供应完成后,
(600163)
             即不再保留与所供应商品(电力)的控制权和管理权;
             3)供电量在电力供应完成后即可通过读表获得,并得到购电方的确认;同时,供电
             价格已在购售电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此,本公司可以可靠地计算计量相关收入的金额;
             4)购电方为各地电力公司,其资信能力及根据协议付款的历史记录良好。本公司可
             以合理确信相关经济利益可以流入企业;
             5)本公司与电力供应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折旧、人工、运营维护等)能够可靠地
             计量。
 公司名称                           可再生能源电费补贴确认政策
             鉴于以上条件的满足,本公司于电力供应至各电厂所在地的省电网公司时确认其电力
             销售收入。

             电力销售:每月按上网电量及上网电价结算并确认电力销售收入。其中:①燃煤发电
 福能股份    根据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结算上网电量;②燃气发电根据燃气发电上网电价结算上
(600483)   网电量;③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陆上风力发电、海上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按相
             应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标杆电价结算上网电量。
             以电力公司月末抄表日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以经双方确认的结算电量作为当月销售电
             量,以经发改委核定的上网电价作为销售单价。
 嘉泽新能    公司所建设的风力发电、光伏发电以及电网接入工程在项目投入运营、开始并网发电
(601619)   时,已经符合补贴的申请条件,具有收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的权利,与该
             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因此公司补贴电费收入、
             线路补贴收入与公司标准电费收入同时确认。

    行业内各上市公司电力供应上网,与电网公司进行抄表确认后满足电力销售收入
的确认。可再生能源补贴、接网补贴与标准电费的收入确认条件一致,在标准电费确
认时,同时确认可再生能源补贴及接网补贴收入。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标的公司风力发电输送上网并与电网公司结算确认后,标
的公司具有收取标准电费、可再生能源补贴及接网补贴收入的权利。且根据财政部《可
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24 号):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
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标的公司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收入、
线路补贴收入与标准电费收入实现的条件一致,在确认标准电费时,一并确认可再生
能源电价补贴收入及线路补贴收入,符合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与行业内节能风电、
中闽能源等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一致,具有合理性。


    三、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类

    问题 13、据披露,本次交易因新增风力发电运营业务产生关联交易。其中,报告
期内四家标的公司合计向关联方拆入资金 45,640.00 万元。请说明你公司资金拆借的
必要性,以及减少资金拆借的具体有效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
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答复:
    各标的公司进行风电场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资金来源除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外,
风电场建设及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及关联方资金拆借。截止 2018 年 5 月
31 日,标的公司股东合计投入资本金 111,994.20 万元,对外融资余额 178,792.20 万
元。各风电场建设投资支出如下:
    公司              项目                建设期间               装机容量     总投资(万元)
  会泽公司      大海梁子风电场   2013 年 1 月至 2014 年 10 月      48MW               43,893.40
  会泽公司      头道坪风电场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      48MW               38,666.82
    小计                                                           96MW               82,560.22
  泸西公司      永三风电场       2012 年 11 月至 2013 年 12 月     48MW               40,122.80
  泸西公司      孔照普风电场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2 月       48MW               38,600.98
    小计                                                           96MW               78,723.78
  大姚公司      老尖山风电场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9 月       48MW               39,382.70
  大姚公司      大中山风电场     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9 月       40MW               29,787.04
    小计                                                           88MW               69,169.74
  马龙公司      对门梁子风电场   2014 年 7 月至 2015 年 9 月       90MW               71,831.50
              合计                            -                   370MW             302,285.24


    四家标的公司七个风电场建设总投资 302,285.24 万元,股东资本金投入与建设所
需资金缺口较大,该部分资金缺口主要通过外部金融机构贷款和集团内统借统贷资金
解决,而部分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则通过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关
联方资金拆借均是为了保证风电场的正常建设、运营和资金周转。

    截止 2018 年 5 月 31 日,标的公司关联方资金拆借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资金拆出方                        资金拆入方                 2018 年 5 月 31 日余额
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会泽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1,270.00
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大姚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640.00
               合计                                                                    22,910.00


    会泽公司从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拆入的资金余额 21,270.00 万元,
实际为由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以会泽头道坪风电场电费收益权作
为质押,向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取得的分期偿还专项贷款,贷款到位后全部转由
会泽公司专项用于风电场建设,最后还款期限为 2030 年 11 月 10 日。
    大姚公司从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拆入的资金 1,640.00 万元,资金来源于
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绿色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最后还款期限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

    以上关联方资金拆借余额均为集团内统借统贷资金,现标的公司各风电场已并网
运营,目前无大额投资资金需求,通过风电场运营产生的现金流能保证风电场正常运
营及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各标的公司风电场投入运营后其经营指标逐年向好,已具
备独立融资的能力,且从 2017 年下半年开始,各标的公司已不再接受集团内统借统贷
资金安排,不再新增关联资金拆借事项。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标的公司进行风电场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在其他金融
机构资金未及时到位时,通过集团内关联单位统借统贷资金及关联方自有资金拆借解
决建设及运营资金需求。随着风电场建成并投产运营,各公司对外融资能力增强,且
通过分期还款后资金拆借余额在逐年下降。目前标的公司已经与能投集团解除资金方
面统借统贷的安排,后续重大资产重组完成,标的公司将按上市公司的管理进行投融
资管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对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 2018】
第 32 号)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注册会计师: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鲍   琼                  赵光枣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8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