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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能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8-10-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01F20173389

     致: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
项法律顾问委托合同,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9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8】第 32 号)(以下
简称“问询函”)。本所现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就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
相同。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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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
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及交易对方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件、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扫描件、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
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
自行引用或按监管机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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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   文



    一、问询函回复

    (一)政策规则类

    问题一、根据《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请你公司对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关于发行条件的规定,包
括主体资格、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等,逐项说明本次交易各标的是否均符合
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包括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针对《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关于
发行条件的规定,各标的公司的情况如下:

    (一)主体资格

    1. 本所律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为依法设
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首发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马龙公司、
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关于“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

    2. 泸西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18 日成立、会泽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8 日成立、
马龙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3 日成立,上述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均在三年以上。

    大姚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4 日成立。成立后,大姚公司开始筹建风电场项目,
并分别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26 日获得云南省发改委对大中山风
电场项目、老尖山风电场项目的立项核准,随后开始进行风电场项目建设。虽然
大中山风电场、老尖山风电场于 2016 年投产运营,2015 年度未产生营业收入,
但大姚公司作为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自 2013 年设立起即开始持续经营,即筹
划、建设及经营风电场项目。因此,大姚公司自设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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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
发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 经核查,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的注册资本均已足
额缴纳,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均已办理完毕,马龙公司、会泽
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的主要资产均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
发办法》第十条规定。

       4. 经核查,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风
力发电业务,生产经营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
发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5. 经核查,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最近 3 年内主营业
务均为风力发电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
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均为新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云南省国资委,实际控
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报告期内各家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期变更情况如下表所示:

       (1)马龙公司
         马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各期变更人员中新任职人     各期变更人员中离任人员
时间
               人员名单                   员情况                       情况
2015     冯峻松、李春明、孙宁、
                                               -                        -
年初     冯赵云、钱建强、熊荣萍
                                                             钱建强离任马龙公司董事
                                  新能源公司委派邓平任马
                                                             后仍任大姚公司监事并在
2016     冯峻松、李春明、孙宁、   龙公司董事、总会计师,本
                                                             新能源公司任职;熊荣萍离
年初         冯赵云、邓平         次任职前邓平于 2015 年初
                                                             任马龙公司总会计师后仍
                                  已任大姚公司财务负责人
                                                                 在新能源公司任职
                                  新能源公司委派柳顺荣任     冯峻松离任马龙公司董事
2017     孙宁、李春明、冯赵云、
                                  马龙公司董事、委派詹皞挺   后仍在能投集团下属企业
年初         柳顺荣、詹皞挺
                                  任马龙公司财务负责人;本   任职;邓平离任马龙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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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次任职前柳顺荣及詹皞挺     事、总会计师后仍在能投集
                                       均已在马龙公司任职             团下属企业任职
                                     新能源公司委派何志华、段
                                                                冯赵云离任马龙公司董事
2018      孙宁、李春明、何志华、     家华任马龙公司董事,本次
                                                                后仍在能投集团下属企业
年初      段家华、柳顺荣、詹皞挺     任职前何志华与段家华均
                                                                        任职
                                         任职于新能源公司
报告
                名单无变化                        -                        -
期末

        (2)大姚公司
          大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各期变更人员中新任职人     各期变更人员中离任人员
时间
                人员名单                     员情况                       情况
2015      冯峻松、李春明、吴向权、
                                                  -                        -
年初        钱建强、孙宁、邓平
                                   股东委派叶力斌任大姚公
          冯峻松、李春明、吴向权、 司总经理、谷训会任公司财     邓平离任大姚公司总会计
2016
          钱建强、孙宁、叶力斌、 务负责人;本次任职前叶力       师后仍在能投集团下属企
年初
                  谷训会           斌及谷训会在新能源公司               业任职
                                             任职
                                                              冯峻松离任大姚公司董事,
                                                              离任后仍在能投集团下属
                                     新能源公司委派杜波担任 企业任职;李春明离任大姚
                                     大姚公司董事、委派董克明 公司董事后仍担任马龙公
                                     担任大姚公司财务负责人; 司和会泽公司董事;孙宁离
2017      叶力斌、杜波、吴向权、
                                     本次任职前杜波已为泸西 任大姚公司董事后仍任马
年初          钱建强、董克明
                                     公司、会泽公司董事,董克 龙公司董事;谷训会离任大
                                     明亦已为会泽公司财务负 姚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仍任
                                               责人           马龙公司、会泽公司监事,
                                                              现在能投集团下属企业任
                                                              职
                                     新能源公司委派赵矛、段家
                                     华任大姚公司董事,委派黄
                                                                叶力斌离任大姚公司董事
                                     缚虎任大姚公司董事、副总
2018      吴向权、钱建强、赵矛、                                后仍在能投集团下属企业
                                     经理;本次任职前赵矛已任
年初      段家华、黄缚虎、董克明                                任职;杜波离任大姚公司董
                                     会泽公司董事、段家华任职
                                                                  事后仍任泸西公司董事
                                     于新能源公司、黄缚虎已在
                                           大姚公司任职
报告期
                名单无变化                        -                        -
  末

        (3)会泽公司
           会泽公司董事、高级管      各期变更人员中新任职人员    各期变更人员中离任人员
 时间
               理人员名单                      情况                        情况
2015 年    冯峻松、孙宁、李春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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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初        赵矛、杜波、熊荣萍
                                  新能源公司委派王怀甦任会
                                                              冯峻松离任会泽公司董事
                                  泽公司董事,委派董克明任
                                                              后仍任职能投集团下属企
2016 年    李春明、孙宁、赵矛、   会泽公司财务负责人;本次
                                                              业;熊荣萍离任会泽公司
  初       杜波、王怀甦、董克明   任职前,王怀甦在新能源公
                                                              总会计师后仍在新能源公
                                  司任职,董克明在新能源公
                                                                      司任职
                                        司下属公司任职
2017 年    李春明、孙宁、赵矛、
                                               -                         -
  初       杜波、王怀甦、董克明
                                  新能源公司委派何志华、段
                                                              孙宁离任会泽公司董事后
                                  家华任会泽公司董事,委派
                                                              仍任马龙公司董事;杜波
           赵矛、李春明、何志华、 魏校煜任会泽公司董事、副
2018 年                                                       离任会泽公司董事后仍任
           段家华、魏校煜、董克 总经理;本次任职前何志华、
  初                                                          泸西公司董事;王怀甦离
                     明             段家华均任职于新能源公
                                                              任会泽公司董事后仍在能
                                  司,魏校煜已在会泽公司任
                                                                投集团下属企业任职
                                              职
报告期
                名单无变化                     -                         -
  末

        (4)泸西公司
           泸西公司董事、高级管   各期变更人员中新任职人     各期变更人员中离任人员
 时间
               理人员名单                 员情况                       情况
2015 年    冯峻松、段禹舟、欧阳
                                               -                        -
  初             红军、闻坚
                                  新能源公司委派杜波任泸
                                  西公司董事、姚建国任泸西
                                                             冯峻松离任泸西公司董事
                                  公司副总经理、董克明任泸
                                                             后仍任职集团下属企业;闻
2016 年    杜波、段禹舟、欧阳红   西公司财务负责人;本次任
                                                             坚离任泸西公司总会计师
  初         军、姚建国、董克明   职前杜波已任会泽公司董
                                                             后仍任职新能源公司,现已
                                  事,姚建国亦已在泸西公司
                                                                       退休
                                  任职,董克明在新能源公司
                                        下属公司任职
                                  股东委派何海先任泸西公
                                                           欧阳红军因死亡离任公司
                                  司财务负责人,昆明华以委
2017 年    杜波、段禹舟、欧阳菲、                          董事;董克明离任泸西公司
                                  派欧阳菲任泸西公司董事;
  初           姚建国、何海先                              财务负责人后仍任会泽公
                                  本次任职前何海先已任职
                                                           司、大姚公司财务负责人
                                        于泸西公司
                                                             欧阳菲离任泸西公司董事;
                                                             段禹舟离任泸西公司董事,
2018 年    杜波、姚建国、王燕凌、 昆明华以委派王燕凌任泸
                                                             后在新能源公司任职,期间
  初               何海先               西公司董事
                                                             暂调至云南省发改委,现在
                                                             能投集团下属公司任职
报告期
                名单无变化                         -                         -
  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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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如上表所述,除泸西公司小股东昆明华以(持股 30%)委派的泸西公司董事
欧阳红军因死亡而变更为欧阳菲,后又变更为王燕凌外,标的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调整均系控股股东国有企业内部正常人事变动安排引起,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为股东委派产生,任职前均在股东相关单位或标的公司任职(即
为内部培养产生),非因标的公司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所
导致;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亦为股东单位的正常调任引起,且离任人
员中存在部分人员虽离任某一标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但仍担任其他标
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表中由控股股东新能源公司委派的相关离
任人员中,除闻坚已退休外,其他人员均在新能源公司、能投集团或其下属其他
公司任职,未离任控股股东及其相关单位。

    此外,2015 年初,在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标的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为冯峻松、李春明、赵矛、段禹舟、吴向权。上
述人员中,李春明、赵矛、吴向权现依然为标的公司董事。变动的人员中段禹舟
在 2015 年初为泸西公司董事、总经理,其因调任于 2015 年 8 月即离任泸西公司
董事、总经理,上述职务替任人选为杜波,杜波自 2015 年 3 月即任泸西公司董
事长、8 月任总经理,并一直分管泸西公司至今,且杜波在 2015 年初即为会泽
公司董事;冯峻松因调任至能投集团其他企业而正常离任,其报告期初分别担任
四家标的公司董事长,现担任标的公司董事长的孙宁、杜波、吴向权、赵矛,在
2015 年初均已任职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最后,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汇总模拟审计报告,标的公司模拟汇总的相关财
务数据如下: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2015             2016        2017       最近三年累计
净利润(取扣非前后孰低值)      6,852.96       10,497.79    7,919.06        25,269.81
归属于收购主体净利润(取扣非
                                5,706.81        9,448.56    7,280.29        22,435.66
        前后孰低值)
         营业收入              21,918.04       34,258.07   36,595.08        92,771.19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19,411.33       33,343.41   23,857.28        76,612.02


    据此,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生产经营稳定,未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调
整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
西公司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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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
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6. 经核查,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的股权清晰,控股
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
发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二)规范运行

    1. 根据云南能投公告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云南能投已经依法
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
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相关工商材料、公司章程及相关说明,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
与泸西公司均已按公司章程建立公司治理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
责,该等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完成后,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
泸西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上市公司与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
泸西公司届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范运作,符合《首发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2. 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已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
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
发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3. 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
与泸西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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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
发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4. 根据内控报告及标的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马龙公司、会泽公司、
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均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
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
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5.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标的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马龙
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
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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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
发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6. 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章程均已规定对外提供担保
需股东或股东会同意,均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除会泽公司为
新能源公司向国开行统借统还债务(新能源公司向国开行取得的该等借款资金已
全部提供给会泽公司用于头道坪风电场项目建设)提供担保外,马龙公司、会泽
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会泽公司提供上述担保已经其董事会及股东新能源公司审议同意,该担保事
项亦已作为本次交易方案内容之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并将由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会泽公司提供上述担保事项不属于违规担保。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
发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7. 经核查,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有严格的资金管
理制度,均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标的公司以外的
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
发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三)财务与会计

    1. 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并经核查,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
泸西公司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
发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2. 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内控报告以及标的公司的承诺,马龙公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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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
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并已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
发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 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内控报告以及标的公司的承诺,马龙公司、会
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标的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已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
发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4. 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内控报告以及标的公司的承诺,马龙公司、会
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
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
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
发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5.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并经核查,马龙公司、
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
发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6. (1)四家标的公司业绩合并计算的原因及合理性

    马龙公司、大姚公司、会泽公司和泸西公司均为发电运营企业,主营业务均
为风力发电业务,主要产品为电力,目前七个风电项目均已建设完成并实现全部
并网发电投入商业运营。

    马龙公司、大姚公司、会泽公司和泸西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主要会计政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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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和会计估计保持一致。各标的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
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并基于审计师
出具的审计报告附注“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所述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编制。

    马龙公司、大姚公司、会泽公司和泸西公司同受新能源公司控制。报告期内,
马龙公司、大姚公司、会泽公司和泸西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新能源公司,新能源
公司通过股权关系能够控制四家标的公司的行为。

    同时,马龙公司、大姚公司、会泽公司和泸西公司相应股权同为本次交易的
标的资产,四家标的公司相应股权系在同一交易下被上市公司收购。

    综合上述,四家标的公司业绩合并计算具有合理性。

    (2)四家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汇总模拟审计报告,标的公司模拟汇总的相关财务数据
如下: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最近三年累计
净利润(取扣非前后孰低值)    6,852.96    10,497.79       7,919.06          25,269.81
归属于收购主体净利润(取扣
                              5,706.81        9,448.56    7,280.29          22,435.66
      非前后孰低值)
           营业收入          21,918.04    34,258.07      36,595.08          92,771.19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19,411.33    33,343.41      23,857.28          76,612.02

    此外,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不少于 3,000
万元;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最近一期 2018 年 5 月末无形
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均不高于
20%;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 2018 年 5 月末均不存在未弥
补亏损。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业绩合并
计算具有合理性,合并计算的各项业绩指标均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7. 根据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标的公司审计报告、纳税专项说明及标
的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依法
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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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泸西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
发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8. 根据标的公司信用报告、审计报告和所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马龙公
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
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
发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9. 根据标的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
与泸西公司本次重组申报文件不存在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
发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10. 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业务,
通过建设运营的风电场将自然风能由风机机组转化为电能,随后经过升压输送至
电网,主营业务收入均为销售电力所确认的电费收入,因此在经营期间内经营模
式、产品或服务品种结构保持稳定,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目前运营稳定,各个风电场的风
力资源禀赋、生产管理标准以及运营安全把控在市场中已经形成较好的反馈评价。
因此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行业地位和经营环境不存在重大
不利变化。

    2015 至 2018 年 5 月末,四家标的公司发电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状况如下:

          项目           2018 年 1-5 月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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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2018 年 1-5 月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装机容量(兆瓦)                      370            370                  370              234

  总发电量(万千瓦时)              55,185.51       92,384.35            84,130.39     44,988.21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52,709.36       88,239.90            79,732.06     42,149.95

 平均利用小时数(小时)               1,491.50       2,496.87             2,273.79         1,922.57
      毛利(万元)                  14,942.61       19,347.21            20,615.05     14,414.91
        毛利率%                       68.20%          52.87%               60.18%          65.77%
      期间费用率%                     18.08%          28.84%               29.14%          34.25%


   最近三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数据如下所示:

   同行业上市公司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节能风电                       50.97%                    44.89%                 48.19%
       福能股份                       67.61%                    63.08%                 65.39%
       中闽能源                       56.76%                    60.98%                 64.72%
       嘉泽新能                       55.08%                    56.62%                 52.19%
       金风科技                       65.91%                    62.29%                 62.49%
       上海电力                       50.11%                    62.67%                 62.00%
       汇通能源                       54.32%                    54.90%                 52.63%
       银星能源                       34.93%                    37.77%                 40.13%
      算术平均值                     54.46%                     55.40%                55.97%
     四家标的公司                     52.87%                    60.18%                 65.77%
   注:上述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来自上市公司年报等公开资料整理


    标的公司最近三年内虽然毛利率水平存在一定幅度回落,但横向比较与同行
业盈利水平呈现逐渐接近的趋势。2015 年不存在弃风和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影
响,经营毛利率水平较高;2016 年、2017 年毛利率有所降低主要受风力资源状
况波动和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政策的持续推进影响,导致上网发电量增长速
度放缓的同时基础电价平均价格出现一定下行。

    虽然风力发电运营自身存在较为明显的季节性波动,风力资源状况具有一定
不确定性,但是考虑到云南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实施符合国家持续推动能源结
构优化政策目标,预计后续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和国家各项政策优惠将在较长时间
内持续支持清洁能源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除此以外,标的公司地处云南,2017
年全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位居全国第二,多个风电项目均处于高海拔地区,区位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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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和地理位置可以保证较好的风力资源禀赋,在同行业中保持较高的竞争优势;
同时随着各风电场陆续投产运行,标的公司在风电投资、建设、运营过程中逐渐
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注重提高成本管控和运营效率,加强运维、管理和故障
处理能力,能够保障风电项目的后续稳定运营。

    2017 年,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来
自向云南省电网公司的售电收入,不存在对盈利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也
不存在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客户的经营依赖。

    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在 2017 年持续专注风力发电主
要业务,不存在对外投资活动,因此不存在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经营期间内各项专利、重要生产
技术和经营资产保持稳定,在取得和使用上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同时不存在其
他对标的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马龙公司、会泽公司、大姚公司与泸西公司均符合《首
发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如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在主体资格、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等
方面符合《首发办法》及《重组办法》关于重组上市的相关条件。




    问题四、根据 2017 年 12 月 2 日你公司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交易前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云南省国资委,交易不
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且自上市以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未
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而
本次《报告书(草案)》中你公司披露,2015 年 9 月上市公司向云南省能源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投集团”)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3,313,565 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云南轻纺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能投集团,控
股权发生变更。自控股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 60 个月内,公司向能投集团及其关
联方所累计购买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股股权发
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即 2014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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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额、净利润的比例超过 100%。因此,本次重组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请详细说明以下事项:

    (1)针对以上事项前后两次披露存在差异的原因;

    (2)请补充披露你公司历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及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是否存在前后不一致情形,如是,请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针对以上事项前后两次披露存在差异的原因

    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前后,控股股东如下图所示均属于云南省国资委控
制的企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十九项规定的精
神,公司认为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应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从而亦未
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基于上述理解,公司 2017 年 12 月 2 日披露的《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认定自上市以来,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均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上述报告书(草案)披露后,公司按程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本次重组的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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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文件。2018 年 1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
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2571 号),该反馈意见对于本次重组是否
构成重组上市予以关注并提出了相关问题。经充分及审慎的沟通论证后,公司理
解,能投集团通过认购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控股权,公司的管控、
经营战略发生了变化,为更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故公司及中介机构认定该次非公开发行造成的控股股东变更视同公司 “控制权
变更”。据此,经计算相关指标,本次重组将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重组上市,公司因而经董事会审议后决定撤回本次重组的申报材料。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经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重新披露本次重组的报告书(草
案),并因此修正认定本次重组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更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
者利益,经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改按重组上市的要求推进本次重组。



    (2)请补充披露你公司历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及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是否存在前后不一致情形,如是,请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即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导致的控股股东变更。

    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前,轻纺集团
持有公司 40.59%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云天化集团持有轻纺集团 100%股权,
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云南省国资委为最终控制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云南
能投将持有公司不低于 33.20%的股份,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国资委将成
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控制方。公司的控制权将发生变化”。此后,根据该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进展情况,公司以上述口径发布了相关公告。

    公司 2016 年《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披露,“2015 年 9 月 30 日
(股份登记托管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185,851,103 股,
轻纺集团持有公司 75,429,364 股,占非公开发行前股票前股份总数的 40.59%,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云南省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 年 9 月 30 日(股份
登记托管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279,164,668 股,云南能
投集团持有公司 93,313,565 股,占非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份总数的 33.43%,公司
控股股东由轻纺集团变更为云南能投集团,云南省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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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公司 2016 年重大资产置换中以上述口径披露认定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前实际控制人亦为云南省国资委。如上文所述,2017 年本次重组的相关披露文
件中,亦认定公司在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前后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云南省国资委,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综上,相关不一致的情形主要为是否认定云南省国资委为公司 2015 年非公
开发行前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述控制关系图,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
均为云南省国资委控制的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2015
修订)》规定:“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虽然
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公告描述非公开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云天
化集团、云南省国资委为公司最终控制方,但认定云南省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应更符合规则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基于上述原因,2016 年的重大资产置换
及后续相关文件,公司调整了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描述,披露上述非公开发行前后
实际控制人均为云南省国资委,该等披露是对前述《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
关文件中对实际控制人披露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的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所存在差异的原因为公司后续依据上述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对实际控制
人的定义对前期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做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二、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等事项的补充核查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补充核查


    2018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 2018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案进行调整。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交易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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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前:
    以 2018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标的资产经
云南省国资委备案的评估值为 142,233.00 万元,据此确定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
142,233.00 万元。
    调整后: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 2018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的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142,233.00 万元。上述评估结果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
案。
    为进一步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保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一致性,
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确定为 136,990.88 万元。


    2. 发行数量随交易价格调整进行调整
       调整前: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根据以下公式确定为 126,767,379 股:
    对价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对价股份发行价格(依据上述公式计算
的发行数量如存在小数的,按向下取整的原则舍去小数取整数)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随发行价格按照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调整后: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根据以下公式确定为 122,095,258 股:
    对价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对价股份发行价格(依据上述公式计算
的发行数量如存在小数的,按向下取整的原则舍去小数取整数)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随发行价格按照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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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承诺净利润的调整
    调整前:

    (1)承诺利润

    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该
等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人为新能源公司。本次交易双方确认以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收益法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新能源公司对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内净利润的承
诺数据,具体承诺数据如下:

                  年度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承诺净利润(万元)         10,050.62           12,926.25      12,953.88

          截至每年末累积承诺净
                                     10,050.62           22,976.87      35,930.75
          利润(万元)

    (2)补偿方式

    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实施完成后,若标的资产在自 2018 年起
业绩承诺期内的任一会计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未达到截至当期期
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的,新能源公司同意就上述利润差额部分进行补偿,具体的利
润差额以该一会计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数据为准。其中,截至 2018 年
末的累积实现净利润即 2018 年的实现净利润;截至 2019 年末的累积实现净利润
即 2018 年、2019 年的实现净利润之和;截至 2020 年末的累积实现净利润即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的实现净利润之和;截至 2018 年末的累积承诺净利润即
2018 年的承诺净利润;截至 2019 年末的累积承诺净利润即 2018 年、2019 年的
承诺净利润之和;截至 2020 年末的累积承诺净利润即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的承诺净利润之和。
    调整后:
    (1)承诺利润
    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该等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人为新能源公司。本次交易双方确认以标的资产
评估报告收益法评估结果为基础调整确定新能源公司对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
内净利润的承诺数据,具体承诺数据如下:
   年度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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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实现净利润(万元)         7,575.46       11,873.95       13,793.77      14,222.86
截至每年末累积承诺实现净
                               7,575.46       19,449.41       33,243.18      47,466.04
          利润

           (2)补偿方式
           交易双方同意,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实施完成后,若标的资产
      在自 2018 年起业绩承诺期内的任一会计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未达
      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的,新能源公司同意就上述利润差额部分按本条
      约定方式进行补偿,具体的利润差额以该一会计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数
      据为准。其中,截至 2018 年末的累积承诺净利润即 2017 年、2018 年的承诺净
      利润之和;截至 2019 年末的累积承诺净利润即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承
      诺净利润之和;截至 2020 年末的累积承诺净利润即 2017 年、2018 年、2019、
      2020 年的承诺净利润之和;截至 2018 年末的累积实现净利润即 2017 年、2018
      年的实现净利润之和;截至 2019 年末的累积实现净利润即 2017 年、2018 年、
      2019 年的实现净利润之和;截至 2020 年末的累积实现净利润即 2017 年、2018
      年、2019、2020 年的实现净利润之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方案的上述调整符合《公司法》、《合同法》、《重组
      办法》的规定,在取得全部授权和批准后,依法可以实施。


           (二)本次交易协议的补充核查


           鉴于上述方案调整,2018 年 10 月 15 日,云南能投与新能源公司重新签署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协议》。


           上述协议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标的、交易定价、发行股份、资产交割、
      过渡期安排、发行价格调整、业绩补偿、债权债务的承担、承诺与保证、税费、
      违约责任、协议的生效条件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签署的上述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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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具备后即行
生效,对签署协议的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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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海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俞铖



                                               经办律师:
                                                                 李欢欢




                                                         2018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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