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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能投: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2-13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王晓东、杨杰群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2 月 12 日 14:30 在昆明市春城路 276 号公
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
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杨万华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314,220,879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56.2788%。其中,出席本次
股 东 大 会现 场 会 议的 股 东 及股 东 代 理人 共 3 名, 代 表 有表 决 权 股份 数 为
307,871,973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55.1416%;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348,906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1.1371%;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830,806 股,占贵公司
股本总额的 1.9399%,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为玉溪能投天然气产业
发展有限公司玉溪市应急气源储备站项目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共两个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
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王晓东




                                                      杨杰群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