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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能投: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2019-04-10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

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三名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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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部应当向

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证券部应当说明

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

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

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证券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证券部

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证券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第五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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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两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

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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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证券部。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反对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

投票理由。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要求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

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

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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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或证券部应当参照上述

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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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

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

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

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

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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