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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能投: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4月)2019-04-10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细则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二O一九年四月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云南能源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云南能源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
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
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监事;董
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别进行和单独表决。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所称
“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
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
    第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细则的规定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七条 当符合任职资格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投票与当选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予以
特别说明。

    第九条 股东大会对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
行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
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
    第十条 选举两个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时,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
组下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
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
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股东投票
权不得交叉使用。

    第十一条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分别乘以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非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非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监事时所拥有的表决票数。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
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
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
应当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
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议案组所
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
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
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股份对应的选举
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
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六条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
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七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
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或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
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
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如进行差额选举时,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
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
总数相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
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
者当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或监事在下次股
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
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