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云南能投: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4-19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杰群、汤昕颖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2019 年 4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
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 14:30 在昆明市春城路 276 号公
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20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
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杨万华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518,346,964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68.1158%。其中,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11,937,158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67.2735%;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409,806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8423%;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2,307,661 股,占贵公司
股本总额的 1.617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
摘要》《公司董事会 2018 年工作报告》《公司监事会 2018 年工作报告》《公司 2018
年财务决算报告》《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 2019 年财务预算
报告》《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共七个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汤昕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