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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能投: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4-27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杰群、汤昕颖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 14:30 在昆明市春城路 276 号公
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
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杨万华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605,339,164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79.5475%。其中,出席本次
股 东 大 会现 场 会 议的 股 东 及股 东 代 理人 共 7 名, 代 表 有表 决 权 股份 数 为
605,267,064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79.5380%;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2,10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95%;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2,299,861 股,占贵公司股本
总额的 1.616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累积投票实施
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关于为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昭通支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
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选举何娟娟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
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共十个议案,
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
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汤昕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