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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能投:关于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9-05-13  

						 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19-056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省盐业有
限公司所属昆明盐矿于 2019 年 5 月 9 日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 2019 年 5 月 7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环罚〔2019〕3 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 2019 年 2 月 12 日对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进
行调查, 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 4×75t/h 锅炉 1、2 号脱硫塔出口烟气在
线监测设备 2018 年 12 月存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浓度超过《云南省排放污
染物许可证》200mg/m3 的标准,经核实:1 号脱硫塔出口烟气在线监测设备二氧化
硫小时浓度超标 1 次,为 205.1mg/m3,2 号脱硫塔出口烟气在线监测设备二氧化
硫小时浓度超标 3 次,其最大值为 219.5mg/m3,氨氧化物小时浓度超标 1 次,为
201.7mg/m3。
    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
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
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
年修订)》第六十九项的有关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
明盐矿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限制生产(3 个月);
    2.处 10 万元罚款。
    关于责令限制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应当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立即降低生产负荷,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三个月内完
成对环保设施的整改,确保正常生产时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
将整改方案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
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整改任务完成后,在十五个工作日
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提
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
料。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上罚款总计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
定, 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昆
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
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
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应于接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明市环境
监察支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
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整改措施
    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对昆明盐矿上述超标情况进行了核
查,对超标原因进行了分析,制定了防范整改措施。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
矿诚恳接受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
诉讼,同时将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立即降低生产负荷,保证污染物达标排
放,并在三个月内完成对环保设施的整改,确保正常生产时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
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并按期缴
纳罚款。
    (一)加强环保设施设备、在线监测设备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
相关管理规范开展环保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在设备故
障和生产异常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解决监测设备缺陷问题,于 5 月份完成 1 号脱硫塔颗粒物监测设备更
换并投入运行。
    (三)加强原煤采购管理。严格原煤取样分析,对硫含量超标的供货商将取
消供货资格。
    (四)修订昆明盐矿《锅炉烟气达标排放管理办法》,将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内控标准均提高至 180mg/m3,加大超标排放行为的监督考核。
    (五)修订完善昆明盐矿污染物排放超标应急处置措施,加强演练,确保出
现异常时及时有效处置。
    (六)在限制生产(3 个月)期间严格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要求降低生产
负荷,在此期间预计锅炉平均供气负荷约下降 18%。
    (七)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将按照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和《综合管
理考核制度》相关规定,对昆明盐矿和相关责任人作严肃考核。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
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处罚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涉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第(一)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
    在限制生产(3 个月)期间,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严格按照昆明市
生态环境局要求降低生产负荷,在此期间预计锅炉平均供气负荷约下降 18%。在
限制性生产期间,盐产品处于年度消费和生产淡季,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在此期
间安排昆明盐矿有计划进行设备检维修,昆明盐矿生产负荷有计划下调,限制性
生产期间不会对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影响,同时上述罚款金额
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小,约占公司 2018 年营业收入的 0.007%。因此,上述
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
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公司及各所属公司生产经
营行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决杜绝类似事情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将严格按
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