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董事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7-07-28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章程》、《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事项进行充分核实后,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石碧先生、张宏斌先生、徐滨先生对公司关于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
易的进展事项,进行了充分的事前核实并认可相关交易。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上述交易合法、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提升投资基金的综合竞
争能力和运营管理水平,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在佛山市顺德区德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转
让持有的佛山德盛天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3300万元人民币中,同意公司放
弃上述份额的优先购买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石 碧
独立董事张宏斌
独立董事徐 滨
2017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