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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美化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7-08-29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我们作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特就公司

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要求,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17年半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了

解和查验,在审阅文件及对事项进行充分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审批程序合法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公

司控股股东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 0元,实际发

生额为0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总额为3,111.38万元,实际发生额为592.75万元,

实际担保额占公司2017年6月30日净资产的0.33%。公司的对外担保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无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

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制定了《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有效的控制

了对外担保的风险。不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为控股公司施华特秘鲁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石碧先生、张宏斌先生、徐滨先生对公司为控股公司施华特秘鲁公司提供

担保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事前核实并认可相关交易。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为控股公司施华特秘鲁公司SILVATEAM PERU S.A.C向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巴拿马分行申请不超过等值2,100万元人民币的内保外贷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

相关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战略发展,有利于控股公司筹措经营所需资金,进一步提

高其经济效益。公司拟提供的担保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石 碧


              独立董事张宏斌


              独立董事徐   滨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