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8-08-15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
作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8
年 8 月 1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审阅文件及对事项进行充
分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炜化工续签委托加工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石碧先生、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濮阳市中炜精细
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炜化工”)续签委托加工协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事前核实
并认可相关交易。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中炜化工续签委托加工协议的事项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没
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意公
司控股子公司中炜化工与天翔化工续签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期限为五年。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石 碧
独立董事 Guo Xin
独立董事 丁海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