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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美化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9-03-19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

作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9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审阅文件及对事项进行充

分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的独立意见

     为了配合广州南沙港铁路的建设需要,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粤亭新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亭新材料”)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均安拆迁办”)签署《广州南沙港铁路均安段建设区和控制范围内土地及建(构)

筑物征收补偿协议书》。根据粤亭新材料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北京华亚

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定

价参照,同意粤亭新材料按照均安拆迁办聘请的评估机构广东浩宇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来确认本次征收的货币化补偿金额,双方协商确认的补偿金额为人

民币 113,570,837.00 元(大写:壹亿壹仟叁佰伍拾柒万捌佰叁拾柒元)。

    本次征收补偿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控股子公司粤亭新材料的征收补偿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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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石   碧



   独立董事   GUO XIN



   独立董事   丁 海 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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