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9-10-21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
作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9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审阅文件及对事项进行
充分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转让参股公司湖南尤特尔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石碧先生、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充分的事前核实
并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价格由交易买卖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转让参股公司
湖南尤特尔生化有限公司股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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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本页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石 碧
独立董事 GUO XIN
独立董事 丁 海 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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