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9-10-31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
作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9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审阅文件及对事项进行
充分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石碧先生、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进行
了充分的事前核实并认可相关交易。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
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石 碧
独立董事 GUO XIN
独立董事 丁 海 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