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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12-01  

						      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17-062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2017 年 11 月 30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出

席会议的监事三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三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超军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通

过了以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进行公司监事会

换届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李超军先生、邱月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简历详见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审会计师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进行了核查,并作了全面客观的评

价,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严格遵守

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认真、严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有关规定,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提议,同意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预计 2017 年度审计费用为 160 万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11 月 30 日
附:监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1.李超军先生,中国国籍,1974 年出生,硕士学历,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7 年 7 月至 2013

年 10 月先后任职于爱科达电脑公司、富士康科技集团 IT 课长、宇龙计算机通信(深圳)有限公司

IT 高级经理,2013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信息中心总监,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超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

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

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邱月佳女士,中国国籍,198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无永久境外居留权。2006年至2012年先

后任职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旭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助理,

2012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助理,现任公司监事。

   邱月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

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

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