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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横店东磁:公司章程(2018年11月)2018-11-28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 11 月修订)




         2018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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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节 特别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减资、增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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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9]38 号文批准,由南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原名横店集团有限公司,下同)、东阳市化纤纺织厂、浙江普洛康裕生物制药有
限公司(原浙江康裕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下同)、东阳市有机合成化工九厂和东阳
市荆江化工厂作为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于
1999 年 3 月 30 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12560751D。
    第三条 公司 2006 年 7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06 年 8 月 2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于 2007 年 9 月 20 日经中国
证券会核准,公开向社会公众增发人民币普通股 2,545 万股,于 2007 年 10 月 29
日在深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Hengdian Group DMEGC Magnetic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工业区;邮政编码:32211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4,36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及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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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科技立企,振兴民族工业,辐射区域经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为接待本公司客人提供餐饮、住宿、
舞厅、卡拉 OK 服务(赁许可证经营)。磁性器材、电池、锂电池、电子产品、晶体
硅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硅片及组件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净水器、水处理
设备、空气净化器、硫酸铵、氮甲基吡咯烷酮的销售;光伏系统工程安装,高科技
产品的开发及技术咨询,实业投资,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外经贸部门批文)。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
且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发行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南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化纤纺织厂、
浙江普洛康裕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东阳市有机合成化工九厂和东阳市荆江化工厂。
    其中,南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经营性资产作为出资,该部分资产以
评估确认后的资产净值人民币 17,412.32 万元按 1:0.6547 的比例折为 11,400 万
股法人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股本总额的 95%;其他发起人各自以等额现金人
民币 229.11 万元作为出资,并按相同比例共计折为 600 万股法人股,占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时股本总额的 5%。
    第二十条 公司于 2006 年 8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首次公
开发行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变更为 18,000 万股,发起人股东持有 12,000 万股,其
中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5 年 11 月 10 日,南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其股权转
让给了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 11,400 万股,东阳市化纤纺织厂、浙江普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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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裕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东阳市有机合成化工九厂和东阳市荆江化工厂各自持有
150 万股;社会公众股东持有 6,000 万股。
    公司于 2007 年 10 月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 2,545 万股。增发完成后,公司的
股份总数变更为 20,545 万股,全部为流通股股份,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11,400 万股,由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9,145 万股。
    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6 日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截止 2007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股本 20,545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比例用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合计转增股本 20,545 万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变更为 41,090 万股。
    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27 日实施《横店东磁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
总计授予激励对象总股数 1,500 万股,授予后,公司股本变更为 42,590 万股。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终止实施《横店东磁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
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了 1,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变更为
41,090 万股。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股本 41,09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比例用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合计转增股本 41,090 万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变更为 82,180 万股。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股本 82,18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比例用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合计转增股本 82,180 万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变更为 164,360 万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4,36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64,360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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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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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
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有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指定
网站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将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内卖出的,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买入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除非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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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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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做出。控股股东不得
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
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9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
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公司债务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单项金额及十二月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
30%的非风险投资事项;
   (十一)审议交易标的涉及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中任一相对应一项超过 30%的非风
险投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出租或租入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 5,000 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证券投资议案;
   (十四)对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包括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

                                    10
份及发行其他金融工具做出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及改变募投项目投资主体、重大资产购置
方式等实施方式的;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八)审议批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使
用;
   (十九)审议批准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
   (二十)对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二十一)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做出决议;
   (二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二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二十四)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二十五)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主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身份为保证债权人实现债
权而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
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评估或审计。
   (二)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协议
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
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12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浙江证监局和
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公告中指定
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
提供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股份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
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13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第六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浙江证监局和深交所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浙江
证监局和深交所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4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集人的姓名、职务;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股东大
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六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15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从业经验、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司法机关惩戒;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
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
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七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
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16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八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八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股东大会。
    第八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17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18
     第九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浙江证监局及
深交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九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19
   (二)公司回购股份;
   (三)对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包括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及发行其他金融工具做出决议;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出租或租入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七)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八)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
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
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
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20
    第九十九条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
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
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
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有
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条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一百零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
大会决议。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如对董事候选人名单有异议,有权按
照本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提出新的提案。
    公司董事候选人中有职工代表担任的,由公司工会提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
选举产生。职工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十名以上职工有权提出新的候选人并列入
候选人名单。
    独立董事的提名适用本章程第五章第三节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监事会以决议的方式提交股
东大会召集人,并由召集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1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如对监事候选人名单有异议,有权按
照本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提出新的提案。
    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由公司工会提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
选举产生。职工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十名以上职工有权提出新的候选人并列入
候选人名单。
    第一百零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
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零九条 大会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议案是否审议完
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股东大会对议案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股东
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一百一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
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及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

                                  22
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
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会议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一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一十六条 每一议案经本章程规定的所需票数通过并经大会主持人宣布
后,即成为股东大会决议,未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
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
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
行公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
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因此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
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以及聘请律师的见证意见。
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23
    第一百二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
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
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一百二十一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特别提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即就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24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
时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
董事人数不超过半数。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1、为在公司董事选举过程中,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法保障其合法权
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2、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
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举的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
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
选的表决权制度。
    3、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相应的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表明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4、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票。该
选举票应当简单明了,便于理解。
    5、董事会秘书应当制作累积投票制的说明,作为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该说
明可以采用如下举例的方法,介绍累积投票的投票方式:“本次补选 X 名董事,如
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 万股,则该股东共享有 10×X 票的表决权。该股东
可以将 10×X 票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10×X 票分散投给数个候选人。”
    6、股东大会投票选举董事前,大会主持人应宣读累积投票制的说明,并就股
东对累积投票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
    7、投票时,每名股东最多可以投相当于自己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
拟选举董事人数的积。实际投票数量超过该数量的为无效票。实际投票数量少于该
数量的,少于的部分视为弃权票。

                                   25
    8、每名股东既可以将所持有的全部表决权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投给
两名以上的董事候选人。既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弃权票。
    9、等额选举时,董事候选人所获赞成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
当选为董事;差额选举时,董事候选人所获赞成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半数,且得票较多的人当选为董事。
    10、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在接受聘任前应当确保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于董事会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董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以公司资产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除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除非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不得擅自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



                                   26
机密信息;

    (九)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六)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诚信和勤勉义
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三)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
使;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审议授权议案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


                                  27
行审慎判断。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授权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在审议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对外担保、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对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上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
录中作出记载。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
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董事会及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发现
与董事会决议不符或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及时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如有关报道与公
司实际情况不符、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并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必要时可向深
交所报告。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和运作,主动了解已发生和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项,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熟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
卸责任。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董事负有尽职调查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的义
务。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
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
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保荐代表人(如需)、
深交所和浙江证监局报告:
    (一)董事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或本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
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坚持作出决议的;

                                    28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
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
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
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
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 发生前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时,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不将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进行审议表决,
作出决议。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按照本章程第二百十五条
条的规定处理。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应写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
加表决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
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
的披露。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深交所报
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
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29
    第一百四十九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暂停行
使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三)至第(十七)项职权。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
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因董事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节有关董事任职资格及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
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会议依法正常运作,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
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
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
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
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责范
围(包括授权)内行使职权时,对上市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审慎

                                  30
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
其他董事。
    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
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
    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
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
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
歉声明:
    (一)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二)公司被深交所公开谴责的。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制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为三名,其中至少一名为
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本章第一节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31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
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
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
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
事履历表)报送深交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
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
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选举为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七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32
    第一百七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公司法》及本章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
的情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
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
声明。
    第一百七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有关规定限定
的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
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七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 万以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
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或
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交易应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若交易金额巨大,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
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
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报告浙江证监局并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33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

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

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记
录并在董事会决议中作出说明。
    第一百七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
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34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
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七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八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
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
交所报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浙江证监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的声明应当于披露前向深交所报告,经深
交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35
    第一百八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一百八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
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
考察。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八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一百八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第一百八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节    董事会

                                    36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名。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任命下设专业委员会委员;
    (五)除另有规定外,审查批准下设专业委员会的报告;
    (六)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或其
他金融工具及其上市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十)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包括风
险投资)、资产处置(包括资产出售、抵押、购买、租赁、设定担保、资产报废的
处理等)、重大合同签订、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执行、变更
及对外担保等事项;
    (十一)制订需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重大资产出售
或购买、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等议案;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部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37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各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并
批准;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董事会应设立战略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
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
司的财务信息与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管
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高管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
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进行风险投资和非风险投资的权限为:
    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
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
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
的理财产品。
    公司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风险投资的权限设置、
内部审批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非风险投资是指对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属于其他风险投资
行为之外的投资。
   (一)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30%的非风险投资项目;若一个
投资项目需在十二个月内分期投入,且累计金额超过前述 30%比例的,该项投资由
股东大会批准。

                                   38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30% 的交易;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30% 的交易;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5-30%的交易。
   (五)公司持有 50%以上权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
(持股 50%以下)的对外投资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决定。
   (六)投资 5,000 万元以下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风险投资。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处置公司资产的权限为:
   (一)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30%的资产出售或购买;若一
次出售或购买资产在十二个月内分期支付价款,且累计金额超过前述 30%比例的,
该项资产出售或购买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30%的资产出租或租入;若一
次资产出租或租入在十二个月内分期支付价款,且累计金额超过前述 30%比例的,
该项资产出租或租入由股东大会批准。
   (三)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30%的资产核销;若一次资产
核销在十二个月内分期进行,且核销累计金额超过前述 30%比例的,该项资产核销
由股东大会批准。
   (四)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30%的资产为公司设定抵押、
质押。
   (五)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30%的其他资产处置行为,若
一次资产处置行为在十二个月内分期进行或价款在十二个月内分期支付,且累计金
额超过前述 30%比例的,该项行为由股东大会批准。
   (六)公司持有 50%以上权益子公司的资产处置(包括资产出售、购买、出租、
租入、为自己设定抵押或质押及其他资产处置行为)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
司(持股 50%以下)的资产处置(包括资产出售、购买、出租、租入、为自己设定
抵押或质押及其他资产处置行为)批准权限以资产处置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按上述
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标准决定。
    董事会进行资产处置除遵守本条规定外,还需遵守深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30%合同的签订,但对外担保合同除外。若公司就一项交易需在十二个月内签订

                                  39
多个合同,且该多个合同的金额累计超过前述 30%比例的,则该项交易所需签订的
合同由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持有 50%以上权益子公司签署合同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持股
50%以下)所签合同批准权限以合同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按前款规定的标准决定,
但对外担保合同除外。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
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除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董事会就对外担保议案所作决议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持有 50%以上权益子公司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
司(持股不满 50%)对外担保的批准权限以债务本金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按本条规
定的标准决定。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向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单笔债务本金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内的对外担保并批准相关担保合同;超过前述规定比
例对外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决定公司为除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第三方及公司下属全资
或控股子公司提供单笔担保的债务本金金额总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不得超过 10%。
    董事会有权决定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依法定程序批准,公
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二)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
供担保:
   1、被担保方正在或将要为公司提供担保,是公司的互保单位;
   2、被担保方与公司具有重要的业务往来关系;
   3、被担保方是公司子公司。

                                    40
   (三)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互保(公司子公司除外)等必要的风险
防范措施。
   (四)公司资金部作为责任人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应对被担保人提供的资
料进行调查、核实,确定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并应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
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以作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担保决策
的依据。
   (五)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
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百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为:
   (一)公司给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责任人拟订对外担保的评估报告连同被担保
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证明其偿债能力的相关资料、主债务合同及其相关
背景资料提交副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批准后责任人将书面批准文件连同前项规定
的材料报总经理备案同时送交董事会秘书室。
   (二)公司给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责任人拟订对外担保的评估报
告连同被担保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证明其偿债能力的相关资料、主债务
合同及其相关背景资料提交副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批准后责任人将相关担保材料
报总经理批准,总经理批准后责任人将书面批准文件连同前项规定的材料送交董事
会秘书室。
   (三)董事会秘书拟订对外担保的议案并连同前两项规定的全部材料送交董事
会讨论。
   (四)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大会提出是
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五)董事会就对外担保议案所作决议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六)需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七)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批准对外担保的决议后,董事长或其他经授权的
管理人员在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后必须同时签署反担保合同(给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并将对外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41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对外担
保决议,使公司或股东利益遭受损失的,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对公司或股东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但明确表示异议且将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
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进行核查。如发现异
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与自然人发生 30 万-300 万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并应当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应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单独意见。
    第二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
的决策原则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行
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在规定的投资、资产处置、签订合同、对外担保和关联
交易的权限范围内,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先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百零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拥有行使非风险投资、资产处置和签订合同(对
外担保合同除外)事项的决定权。董事长分别行使前四项权限涉及的金额在一个会
计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董事长应在行使上述职权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成员报告有关情况并决定
是否召开临时董事会。

                                   42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持有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召集董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一十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如有本章程前条第(二)—(七)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
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
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条会议通知中所列的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
进展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并在十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43
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
事会作出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与会董事签字。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董事会以特别决议作出:
   (一)拟订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方案;
   (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三)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四)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订;
   (五)应由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由董事会以普通决议作出。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二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
权。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十
年。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44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二百二十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
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
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
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因此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
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和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四)~(六)关于

                                    45
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部长;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决定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下(含 1%)的非风险投
资、资产出售、购买、出租、租入;
   (十一)决定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下(含 1%)合同的签
订,但未经董事会授权签署的外担保合同除外;
   (十二)决定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下(含 1%)的其他资
产处置行为,但未经董事会授权的资产核销行为除外;
   (十三)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
权。
    第二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依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经理办
公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
时,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担最后责任。
    第二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
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46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
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忠
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
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
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
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规划,设若干名副总经理和一名财务部长,
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的财务、市场、生产、人力等模块业务,财务部门主要分管财务。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公司与深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公司证券相关文件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做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当制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制度中应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职
责、职权范围、工作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二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7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百四十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占监事人数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公司监事。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二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的职务。
    第二百四十四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代理人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
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二百四十六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二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二百四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五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一人。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48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依照《公司法》或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浙江
证监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五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的,公司应说明原因。
    第二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二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49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以书面记名方式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及时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
章程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和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
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设立公司党组
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
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应当为党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纳入公司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第二百六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会、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会。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党章》等党内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
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50
    (二)党组织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聘任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依法履
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
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浙江
证监局和深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浙江证监局和深交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
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51
    第二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二百七十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分配利润在重视
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百七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
综合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经营发展需要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等因素,在累计可分
配利润范围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当年实现盈利;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重大对外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含 30%);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末不能近期偿付债券本息的
情形。
    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 2 年为负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本条所称高
比例的范围是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50%;公司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公司可不进行分红。

                                  52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并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考虑,可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
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
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与比例:
    1、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
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原则上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二百七十五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经营发展规划、
股东回报、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并依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

                                  53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如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
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管理层需向
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公司若因不能满足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
进行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二)股东回报规划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前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
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行业监管政策的要求、或者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规定。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由董
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论证报告,多渠道听取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以及独立董事的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可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
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54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八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之一发出:
    (一)传真方式;
    (二)电子邮件方式;
    (三)以专人送出;
    (四)以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八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55
    第二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方式、
专人递送或邮件方式送出。
    第二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方式、
专人递送或邮件方式送出。
    第二百八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专
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八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九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九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
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56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
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
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百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三百零一条 公司因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一)、(二)、(四)、(五)、(六)项
规定的原因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百零二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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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百零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百零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百零六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三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百零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百零九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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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三百一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三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三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百一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以上,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三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三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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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不含本数;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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