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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横店东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1-28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并结合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章程条目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二节 监事会
  目录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为维护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第二十五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激励;
   条       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公司股份的活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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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条目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
           之一进行: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条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七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年内转让给职工。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注销。
                 ......                                    ......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一百九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条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查总经理的工作;
               ......                                      (二十)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
                                                      设立公司党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建立党
                                                      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
第二百六
                                                      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应
 十二条
                                                      当为党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公司党组织工
                                                      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纳入公司管理费用税
                                                      前列支。
                                                           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第二百六                                              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监
 十三条                                               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
                                                      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会。
第二百六                                                  公司党组织根据《党章》等党内规定履行以
 十四条                                               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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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条目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
                                       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
                                       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党组织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聘任人选
                                       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
                                       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经营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
                                       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
                                       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
                                       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
                                       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
                                       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
                                       展。

     注:1、因本次章程增加、修改条款而致使原章程条款序号发生变更(包括
原章程条款引用的序号变更)均已根据变更后的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2、新增“党建工作”一章,原章程中第八章及后续章节根据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在第八章“党建工作”后顺延。
     3、《公司章程》其它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完成之后,原《公司章程》
将同时废止。


     特此修订说明!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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