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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横店东磁: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2019-05-11  

						证券代码:002056          证券简称:横店东磁             公告编号:2019-027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有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92,737,600 股(占
本公司总股本 5.64%)的股东东阳市博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博驰投资”),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1 个月内,以大宗交
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24,0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46%)。
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
整。

    近日,公司收到博驰投资发来的《东阳市博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
于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东阳市博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股东持股情况:截止本公告日,博驰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92,737,6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 5.64%。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基本情况
    1、减持原因: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意愿,对员工持股计划自愿锁定
期已满的股份进行减持。
    2、股份来源: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于控股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协
议转让和二级市场增持。
    3、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减持数量不超过24,050,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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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总股本的1.46%。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
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1个月内。
    5、减持方式:大宗交易,并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该细则
有关事项解答的相关规范执行。
    6、减持价格:按大宗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确定。
    7、其他:博驰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首次低于5%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
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承诺履行情况
    2015年7月,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承诺,自股票登记过户至博驰投资名
下之日起计算,自愿锁定36个月。锁定期间内,博驰投资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
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该锁定期已于2018年7月13日到期。
    2018年7月,公司10名员工参与认购持股计划项下745.20万份的预留份额,
并承诺自愿锁定2年,对应博驰投资名下持有的745.20万股公司股份。本次减持
计划不涉及减持该等自愿锁定承诺相对应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博驰投资不存在以下按规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
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大股东因违反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实施存
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博驰投资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系员工持股
计划下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在按照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博驰投资承诺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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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四、 备查文件

    《东阳市博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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