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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横店东磁: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19-05-21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二○一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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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目录...............................................................................................................................2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3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6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11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12
第六章 附则 ............................................................................................................14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东磁”或“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
称“《中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横店
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横店集团东磁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
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
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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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三)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
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股东大会表决
时,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监事、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一)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指
导意见》、《中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所有持
有人均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60人,其中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8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
款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经公司认定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
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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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见。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价格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持有人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万元。公司不向持有人提
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受让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回购的部分股份、自东阳市博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博驰投资处
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股
票。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并于2019年3月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截至2019年5月13日,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4,120,327股,回购均价为6.222元/股,回购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675%。

       博驰投资目前持有公司92,73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5.64%),除其中的745.20
万股尚仍处于自愿锁定期外,其余股份的锁定期已于2018年7月13日到期。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价格

       除集中竞价交易外,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部分股份的
价格为6.222元/股;本员工持股计划自博驰投资处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股份的价格根
据大宗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二级市场情况择机确定。

       第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
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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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
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
划的具体管理事宜。

    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
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
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管理委员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员工持股计

划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之日止。

    第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可以亲自
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一)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和修订本管理办法;

    3、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4、授权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时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算;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主任在本持股计
划清算分配完毕前具体行使本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股东权利;

    6、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
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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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的
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并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
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三)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
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
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2、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份额具有一票表
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
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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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由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数量众多,为充分体现便利以及效率,持有人
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以通讯、书面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
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
理机构。

    (一)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候选人,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
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
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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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以上1至5项义务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委员职务,给
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提请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延长;

    4、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5、管理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办理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禁卖出的全部事宜;

    7、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股
票进行变现,将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
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

    8、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时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算;

    9、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
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0、对员工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对应的权益进行分配;

    11、负责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办理退休、已死亡、丧失劳动能力
持有人的相关事宜等;

    12、其他职责。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尽以上1至12项职责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委员职务,给
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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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
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
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
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决议,并由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会
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条 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
委员会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增发或发行可转换债券
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由持有人会议对是否参与融资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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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受让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回购的部分股份、自博驰投资处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的公司股票。

    (二)现金及产生的利息。

    (三)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
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管理办
法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应份额不
得转让、质押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等股票的解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三)在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
的现金股利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可以进行分配;除本员工持股计划另有规定,
在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下的其他权益不作分配;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涉及
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处置的,按本管理办法和员工持股
计划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存续期届满前,管理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
的规定,出售持有人所持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所获资金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向
持有人分配。

    第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11
       (一)税收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二)费用

       1、证券交易费用

       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
等。

       2、其他费用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的其他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取消持
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依法继承除外)、持有人份额变动、以及持有人出资方
式、持股计划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个人出资上限变更等事宜,须经出席持有人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
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情形。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权益处置
       (一)在存续期之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或用于抵押、
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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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存续期之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
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在存续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之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时,新取得的股票一
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对应股票锁
定期相同。
    (五)在存续期之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份额按照管理委员会
确定收回日该等权益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份乘以最近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予以强制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同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
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人,则
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照比例共同出资受让其收回股份: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泄
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而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
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其他情形。
    (六)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
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七)其他情形

                                    13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
员会确定。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
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
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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