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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钢天源:监事会议事规则(2017年11月)2017-11-30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
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
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两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方式或举手表决方
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
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
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规则的修改需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