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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钢天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2022-12-3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中钢天源

     股 票 代 码:002057




                   收购人财务顾问: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节 特别声明 ............................................................ 3

第二节 释义 ............................................................... 4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 ........................................................ 5

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6

   一、对《收购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6

   二、对本次收购目的的核查 ................................................................................................ 6

   三、对收购人主体资格、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其他附加义务及诚信记录的核查 ............ 6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7

         (二)收购人的经济实力............................................................................................. 7

         (三)收购人的管理能力............................................................................................. 7

         (四)收购人的其他附加义务 ..................................................................................... 8

         (五)收购人的诚信记录............................................................................................. 8

   四、对收购人的辅导情况 .................................................................................................... 8

   五、对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方式的核查 ............ 9

   六、对收购人本次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9

   七、对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对价情况的核查 ..................................................................10

   八、对收购人授权和批准情况的核查.................................................................................10

         (一)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10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10

   九、对过渡期安排的核查 ...................................................................................................10

   十、对收购人后续计划的核查............................................................................................11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11

         (二)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11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11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11



                                                             1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11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12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12

十一、对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影响的核查.....................................12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2

    (二)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13

    (三)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14

    (四)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减少关联交易以及保持上市
    公司独立性的措施.......................................................................................................16

十二、对收购标的权利限制及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17

十三、对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18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18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18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类似的安
    排 ................................................................................................................................18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19

十四、本次交易中,收购方、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形....19

十五、本次收购属于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19




                                                              2
                           第一节 特别声明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受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并就本次收购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

    本财务顾问报告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过审
慎调查后出具。

    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中金公司提出的财务顾问意见是在假设本次收购的各
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本财务顾
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提供,收购人已
保证其所提供的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书面材料、文件或口头证言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2、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
本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
任。

    3、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
序,旨在就《收购报告书》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收购报告书》
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
表意见。

    4、对于对本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
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财务顾问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作出判断。

    5、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列
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6、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
及有关本次收购的公开披露信息。


                                     3
                                第二节 释义
   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汇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收购人、中国宝武               指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中钢天源             指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                       指   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
中钢股份                       指   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
中钢资本                       指   中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系中钢天源直接控股股东
宝钢股份                       指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马钢集团                       指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太钢集团                       指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新余钢铁                       指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                       指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重钢集团                       指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昆钢控股                       指   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宝武环科                       指   宝武集团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中国宝武及中钢天
国务院国资委                   指
                                    源实际控制人
社保基金会                     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收购人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取得中钢集团 100%股
本次收购、本次无偿划转、本次
                               指   权,从而导致收购人间接控制中钢集团持有的中钢天源
交易
                                    32.85%股份并对中钢天源实现控制的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准则第 16 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财务顾问、中金公司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指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
本报告、本财务顾问报告         指
                                    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
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4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


    1、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出
具的《收购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已对收购人出具的《收购报告书》进行核查,确信出具的《收购报告书》的内
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3、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
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

    4、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财务顾问内部审核部门审查,并获得通
过;

    5、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

    6、本财务顾问与收购人已约定持续督导事宜。




                                     5
                      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收购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收购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 16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编写《收购报告书》,对收购人基本情况、收购决定及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
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收购人的财务资料等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财务顾问按照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收购人《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所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二、对本次收购目的的核查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收购目的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和防范
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更妥善地处置和化解中钢集
团债务风险,国务院国资委现拟将中钢集团整体划入中国宝武。本次无偿划转将导致
中国宝武间接收购中钢集团通过其子公司合计持有的中钢天源 249,321,261 股股份(占
中钢天源总股本的 32.85%)。”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目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对收购人主体资格、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其他附加义务及诚信
记录的核查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所有必备证明文件,本财务顾问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经济实
力、从事的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和诚信情况进行核查。




                                      6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收购人名称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大道 185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德荣

注册资本           5,279,110.1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00821H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国 务院 授权 范围 内的 国有 资产 ,开展 有关 国有 资本 投资 、运 营业
经营范围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自 1992 年 01 月 01 日至长期

股东名称           国务院国资委(持股比例为 90%)、社保基金会(持股比例为 10%)

通讯地址           上海市世博大道 1859 号宝武大厦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并且已经
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
规定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的经济实力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系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不涉及交易对价,收
购人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

(三)收购人的管理能力

    中国宝武经营范围为: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开展有关国有资本投
资、运营业务。

    中国宝武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2020 年被国务院国资委纳入中央
企业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2022 年 6 月正式转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中国宝武定位
于提供钢铁及先进材料综合解决方案和产业生态圈服务的高科技企业,且作为中国钢
铁行业的龙头企业,持续推进联合重组战略,整合钢铁企业产能,近几年来陆续联合
重组马钢集团、太钢集团、重庆钢铁、新余钢铁,受托管理中钢集团、重钢集团、昆

                                            7
钢控股,“高质量钢铁生态圈”日益扩大。经过多次联合重组后,现已成为现代化程度
最高、最具竞争力的钢铁企业之一,在世界钢铁行业保持领先地位。

    2019 年以来,中国宝武提出并推行“一基五元”发展战略,目前已形成以钢铁制
造业为核心基础产业,新材料产业、智慧服务业、资源环境业、产业园区业及产业金
融业五大非钢板块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未来随着多元化产业布局的持续推进,中国
宝武将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综合竞争实力及行业地位有望进一步提升。

    收购人拥有丰富的企业经营和管理经验,能够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规定履行股东职责,并实行规范运作。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具备规范化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同时,
财务顾问也将承担起持续督导的责任,督促收购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制
定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协助收购人规范化运作和管理上市公司。

(四)收购人的其他附加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除按《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履行相
关义务外,不存在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情况。

(五)收购人的诚信记录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 5 年内均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
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四、对收购人的辅导情况

    在本次收购中,本财务顾问对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
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辅导,督促其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进入证券市场应
有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在持续督导期间,本财务顾问将承担持续督导责任,督促收购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8
五、对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
方式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的股东共有两名,其中国务院国资委持股
比例为 90%,社保基金会持股比例为 10%。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019 年 12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
委 印 发 了 《 关 于 划 转 国家 电 网 等 中 央 企业 部 分 国 有 资 本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 》( 财 资
[2019]118 号),明确要求将中国宝武的 10%的股权划转给社保基金会。本次划转完成
后,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宝武 90%股权,社保基金会持有中国宝武 10%股权,国务
院国资委为中国宝武实际控制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前述股权划转所涉
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收购报告书》已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披露。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报告
书》中所披露的收购人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真实、完整和准
确。



六、对收购人本次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进行,不涉及交易
对价及资金来源问题。




                                                9
七、对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对价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进行,不涉及以证
券支付收购对价的情况。



八、对收购人授权和批准情况的核查

(一)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1、2022 年 6 月 22 日,中国宝武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收购相关议案。

    2、2022 年 12 月 21 日,中国宝武收到国务院国资委通知,经报国务院批准,中国
宝武与中钢集团实施重组,中钢集团整体划入中国宝武。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1、本次收购尚需通过中国境内反垄断审查及必要的中国境外反垄断审查、境外外
商投资审查。

    2、本次收购尚需履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应其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的必
要之批准、核准、备案、许可等审批事项。




九、对过渡期安排的核查

    收购人暂无在过渡期内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资产、员工、分红政策和组织结构等
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也无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的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未作出不利于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或不利于
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安排或计划。




                                       10
十、对收购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
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
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二)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没有策划关于上市公
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及其
子公司进行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
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
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或建议,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任董
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
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的章程
进行修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
及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
大变动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




                                     11
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
息披露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整
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收购
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
作。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
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
进行重大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
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及其披露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其相关计划有利于维持上市公司的经营稳定、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一、对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影响的核查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与收购人保持
独立。

       本次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且不涉及上市公司
的股权、资产、业务和人员的调整,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等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收购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
力,上市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中国宝武出具了《关于保持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性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中国宝武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中钢天源保持独立,
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间接控股股东地位违

                                       12
反中钢天源规范运作程序、干预中钢天源经营决策、损害中钢天源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中国宝武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中钢天源及其控制的
下属企业的资金。

    2、上述承诺于中国宝武拥有中钢天源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中国宝武未履行
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中钢天源造成损失,中国宝武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1、本次收购前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收购前,中国宝武对上市公司不构成控制,因此上市公司与中国宝武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2、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中钢天源主要从事磁性材料和金属制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和检验检测服务业
务,拥有较完善的磁性材料产业链,致力于打造磁性材料综合供应商,检验检测服务
业务主要围绕铁路、公路等大基建领域,同时服务磁性材料等新材料领域。中钢天源
主营产品及服务包括稀土永磁器件、永磁器件、软磁材料及器件、金属制品和检验检
测服务等。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中国宝武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与中钢天源属于同
一产业领域的其他企业的情况及关于其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的说明如下:

公司名                                                                 与上市公司的同业
         主要业务               主要产品             主要销售区域
  称                                                                       竞争情况

                      矿渣粉、钢渣粉、钢渣颗粒料、
         主要从事固
                      钢渣混凝土集料、粉煤灰制品、                     宝武环科与中钢天
         (危)废资
宝武集                石膏制品、转底炉法含铁尘泥金                     源虽同处于磁性材
           源综合利                                 业务经营区域主要
团环境                属化球团、转底炉法粗锌粉、粘                     料相关产业链,但
         用、磁性材                                 覆盖华东、华中、
资源科                结剂、还原铁粉、90 铁粉、软磁                    两者主要属于产业
         料产销、粉                                 华南、西北、西南
技有限                  铁氧体料粉、永磁铁氧体预烧                     链上下游关系,因
         末冶金产品                                     等国内区域
  公司                料、同性粘结磁粉、重金属稳定                     此两者不存在实质
         产销、环境
                        化药剂、(返产用)入炉料、                         性同业竞争
           修复等
                            (销售用)入炉料等

         主要从事磁性材料和金属制品的研发、生产     业务经营区域主
         及销售和检验检测服务业务,拥有较完善的     要覆盖安徽、河
中钢天
         磁性材料产业链,致力打造磁性材料综合供     南、湖南、江              /
  源
         应商,检验检测服务业务主要围绕铁路、公     苏、辽宁等国内
         路等大基建领域同时服务公司磁性材料等新         区域/



                                           13
        材料领域。主要产品和服务包括:稀土永磁
        器件、永磁器件、软磁材料及器件、金属制
          品、锰锌/镍锌铁氧体、检验检测服务等

    综上,中国宝武下属宝武环科虽与中钢天源同处于磁性材料相关产业链,但从具
体产品来看,两者主要属于产业链上下游关系,相互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中国
宝武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中钢天源亦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事项,中国宝武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投资任何与中钢天
源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中钢天源的业务可能产生竞争的业务
机会时,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给予中钢天源该类机会的优先发展权和项目的优先收购
权,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公平合理的,并将以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时所
遵循的商业惯例作为定价依据。

    (3)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及其相关管理制度的规
定,不利用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
东的权益。

    (4)上述承诺于本公司拥有中钢天源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
述所作承诺而给中钢天源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1、本次收购前中钢天源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收购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中钢天源重要的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已公开披露,详细情况请参阅中钢天源登载于深交所的定期报告
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2、中钢天源与中国宝武之间的交易情况



                                        14
    本次收购前,中钢天源与中国宝武之间无关联关系,因此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
收购完成后,中国宝武将通过中钢集团间接控制中钢天源 32.85%的股份,成为中钢天
源的间接控股股东,因此中国宝武及其关联方中符合关联方相关规则认定的主体将成
为中钢天源的关联方,前述主体与中钢天源之间的业务往来将构成中钢天源新增的关
联交易。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中钢天源与中国宝武之间的
交易情况如下:

    (1)销售商品/服务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销售商品/服务类交易主要为
中钢天源向中国宝武下属子公司宝钢磁业(江苏)有限公司、上海宝钢磁业有限公司
等公司销售四氧化三锰等商品,具体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交易内容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中国宝武合并范围内企
                     销售商品/服务         1,219.23      1,727.59       448.18       421.92
        业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采购商品/服务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采购商品/服务类交易主要
为中钢天源向中国宝武下属子公司广州宝钢南方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宝钢华中贸易有
限公司等公司采购原材料,具体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交易内容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中国宝武合并范围内企
                     采购商品/服务         4,535.11    13,855.29      8,807.92     6,228.65
        业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3、前述中国宝武与中钢天源之间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

    前述中国宝武与中钢天源之间的相关交易主要基于双方正常的生产与经营需要所
发生,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具有必要性及公允性,具体分析如下:

    (1)销售商品/服务




                                           15
    宝钢磁业(江苏)有限公司、上海宝钢磁业有限公司是中国宝武控股子公司宝武
集团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是为贯彻环境经营理念、实现磁性材料发
展战略而投资建立的公司,主营业务为磁性材料的研发、生产、深加工等,其业务流
程中需采购四氧化三锰,因此涉及从中钢天源采购四氧化三锰的情形。

    中钢天源与上述交易方之间的销售主要按照市场价格协商定价,交易价格公允,
与市场公允价格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

    (2)采购商品/服务

    广州宝钢南方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宝钢华中贸易有限公司是中国宝武控股子公司
宝钢股份的下属贸易子公司,负责相应省份及周边地区的宝钢产品及相关产业链产品
的销售与服务,因此中钢天源在金属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向广州宝钢南方贸易有限
公司、武汉宝钢华中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相关原材料。

    中钢天源与上述交易方之间的采购主要按照市场价格协商定价,交易价格公允,
与市场公允价格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

    综上,中国宝武与中钢天源之间的相关交易主要基于双方正常的生产与经营需要
所发生,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具有必要性及公允性。本次交易完成后,
对于新增关联交易,中国宝武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钢天源公司章程的规定办
理,以公平、公允的价格和条款从事相关交易。

(四)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减少关联交易以及保持上市
公司独立性的措施

    1、上市公司制订了完善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宝武及其子公司将成为中钢天源的关联方,与中钢天源之
间 的 交易 将执 行上 市 公司 关联 交易 有 关决 策程 序。 中钢 天 源董 事会 已按 照《 公 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等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
表决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关联交易决策对其他股东
利益的公允性,上述关联交易制度具有可实现性。




                                            16
    2、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中国宝武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中国宝武已做出承诺出具《关
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确保中钢天源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具备独立完整的产、供、
销以及其他辅助配套的系统。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对中钢天源的控制权谋求与中钢天
源及其下属企业优先达成交易。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避免、减少与中钢天源及其下属企业之间
不必要的交易。若存在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将与中钢天源及其下属企业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
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报批程序,保证不以与
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中钢天源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
从事任何损害中钢天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及赔偿因此给中钢天源造成的损
失。”

    3、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为持续保持中钢天源的独立性,中国宝武已出具《关于保持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请参见本节之“(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
响”。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已就上市公司独立性、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
问题做了相关承诺,保证上市公司的规范运行,上述承诺具有可行性。



十二、对收购标的权利限制及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中钢集团通过中钢资本持有上市公司 123,345,38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25%),并通过中钢股份、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工
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技成果转



                                      17
化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125,975,881 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60%),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中钢资本已累计质押其持有的上市
公司 58,183,080 股股份,占中钢资本直接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的 47.17%,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7.67%。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收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及收购价款之外
其他补偿安排的情形。




十三、对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
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除在本财务顾问报告“第四
节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十一、对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影响的
核查”中披露的中钢天源与中国宝武之间的交易之外,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
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
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类似的安
排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计划,
亦不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18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
排。



十四、本次交易中,收购方、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
他第三方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
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
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项目申请时应在披露文件中说明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
第三方行为;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专项核查,
关注其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
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
为,及相关聘请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证券公司应就上述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中,中金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
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收购人除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即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
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
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的相关规定。



十五、本次收购属于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本次收购系中国宝武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中钢集团 100%股权。上述事项导致中
国宝武间接收购中钢集团通过下属控股子公司中钢股份、中钢资本、中钢集团郑州金
属制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
技成果转化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控制的中钢天源 249,321,261
股股份,占中钢天源总股本的 32.85%。




                                        19
    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
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
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的规定。因此,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中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系经政府批准进行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符
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20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黄朝晖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王曙光

 内核负责人:

                                  杜祎清

 财务顾问主办人:

                                  苏丽萍                    翁嵩岚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