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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 水 电:关于签署弥勒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一期)PPP投资协议的公告2017-09-15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 2017-067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弥勒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一期)PPP
                      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7 年 4 月 1 日披露了“弥勒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一
期)PPP 暨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中标情况;2017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17 年 8 月 24 日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投资建设弥勒市城市轨道
交通建设项目(一期)PPP 暨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弥勒
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一期)PPP(以下简称“弥勒城轨 PPP
项目”)投资估算总额为 280,625.81 万元;弥勒市城市轨道交通
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总额为 72,591.17 万元。
    详见 2017 年 4 月 1 日、2017 年 8 月 9 日及 2017 年 8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项
目中标的公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弥
勒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一期)PPP 项目暨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的公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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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弥勒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一期)PPP 投资协议已签订,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近日,公司与广州有轨电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广州有轨电车”)、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
水电轨道交通”)、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
株洲机车”)组成的联合体(公司为联合体牵头方,其他公司均
为联合体成员方,以下简称“联合体方”)与云南省红河州弥勒
市发展和改革局、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弥勒
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政府方出资代表,以下简称“弥勒城投”)
在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签订《弥勒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一
期)PPP 投资协议》。联合体方和弥勒城投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
司负责弥勒城轨 PPP 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工作。该
项目全线投资估算总额为 280,625.81 万元。公司将利用自有资
金和金融机构贷款等进行投资。
    (二)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相关各方情况介绍
    (一)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
    1.局长:钱国忠。
    2.办公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髯翁路行政中心。
    (二)广州有轨电车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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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定代表人:丁建隆。
    2.注册资本:32,000 万元。
    3.经营范围: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工程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
和试验发展,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轨道桥梁工程服务等。
    4.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618 号南丰汇环球展
贸中心 11 楼。
    5.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 30 日。
    (三)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魏志云。
    2.注册资本:50,000 万元。
    3.经营范围: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工程服务,城市轨道桥梁工
程服务等。
    4.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167 号 3101-3112,
3133-3144 房。
    5.成立时间:2013 年 9 月 29 日。
    (四)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周清和。
    2.注册资本:444,657.58 万元。
    3.经营范围:轨道交通装备及其零部件、电子器件、电气机
械、机电设备及器材的研发、制造、检测、维修、销售及售后服
务等。
    4.住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高科园。
    5.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31 日。
    (五)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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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定代表人:吴庆华。
    2.注册资本:79,900 万元。
    3.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基础设施投资、开发、
建设、经营,筹集、管理、营运建设资金等。
    4.住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人民路南段福地半岛一
期加州湾 5-1 至 5-10 号商铺。
    5.成立时间:2013 年 10 月 9 日。
    (六)公司持有粤水电轨道交通 100%股权,公司与广州有
轨电车、中车株洲机车、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及弥勒城投不存在
关联关系。
    (七)广州有轨电车、粤水电轨道交通、中车株洲机车、弥
勒市发展和改革局及弥勒城投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弥勒城轨 PPP 项目起于弥勒北部昆河公路和弥勒寺景区公
路交汇处,止于云桂铁路弥勒站,属弥勒市城市轨道交通 1 号线,
线路全长 18.848km,沿线共设 19 个站点。全线投资估算总额为
280,625.81 万元。
    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弥勒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一期)。
    (二)项目投资:估算总额为 280,625.81 万元。
    (三)合作模式:该项目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
的运作方式,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通过公开
招标选择联合体方作为中标社会资本方。联合体方与弥勒城投在
弥勒市合资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与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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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PPP 合同》,由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
和维护等工作。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具有对项目公司所提供的建
设、运营和维护服务进行监督、考核的权利。依据合同约定,项
目特许经营期内,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为项目公司提供可行性缺
口补贴。待特许经营期届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全部资产无偿移
交给弥勒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四)该 PPP 项目估算总额为 280,625.81 万元,资本金占
30%,为 84,187.74 万元,全部为现金出资,其中政府方出资代
表弥勒城投出资 38,100.00 万元,占项目资本金的 45.26%;社会
资本方出资 46,087.74 万元,占项目资本金的 54.74%。
    (五)协议各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联合体方和弥勒城投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转让或处分项目公司股份。
    (2)任何一方在该项目建设期内不得抽回、侵占和挪用项
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
    (3)双方按照实际缴付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参与项目公司的
利润分红。
    2.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弥勒城投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
公司的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对项目的设计、
建设、运营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2)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应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法
律及法规,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协调审批程序,以
获得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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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弥勒城投应按时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协议中约定的弥
勒城投应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及时到位。
    (4)在项目建设期间,若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争取到与项
目有关的上级补助资金,在满足资金使用要求的前提下,优先作
为弥勒城投的项目资本金投入项目,同时联合体方和弥勒城投应
按照各自实际缴付的项目资本金比例调整项目公司的分红比例。
    3.联合体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未经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及弥勒城投书面同意,联合
体方不得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2)在项目建设期间,由于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项目总投
资增加的,联合体方应根据银行融资要求相应增加其认缴的项目
资本金,同时联合体方和弥勒城投应按照各自实际缴付的项目资
本金比例调整项目公司的分红比例。
    (3)联合体方应提交投资履约担保,并应督促项目公司按
时签订《PPP 合同》,并由项目公司向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
建设履约担保和运营履约担保。
    (六)违约条款
    由于联合体方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无法实施该项目的融资、
建设和运营管理等能力以及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致使该协议无
法继续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等,联合体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或弥勒城投的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无法
实施该项目的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能力以及该协议无法继续
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等,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和弥勒城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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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生效条件: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署、加盖单位章并经弥勒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五、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目的:为了扩大投资与施工业务,提升和增强建
设大项目的经验和能力,提高公司盈利空间,增加工程施工收入。
    (二)存在的风险:材料价格上涨或施工过程中工期延长,
以及可能受到相关政策法规、市场等方面的不确定性、不可抗力
因素等影响,从而导致项目建设及运营未达预期的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投资建设该项目有利于公司通过投资
与施工联动,带动公司投资与施工业务的整体发展,有利于提升
公司盈利能力和竞争实力,增加工程施工收入,对公司未来的经
营业绩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协议履行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
投资者关注。
    七、备查文件
    《弥勒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一期)PPP 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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