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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 水 电: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10月)2018-10-23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行为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
明确董事会职责权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广
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性质、职权和内部设置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
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执行决议的具体方案;
   (三)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四)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对股东大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
资产处置、融资等具有审批权,超过授权额度的投资、资产处置、
融资等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报股东大会审批;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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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
务总监,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募集资金使用等
事项;
    (十七)决定单项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与同
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
关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为:单
项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在公司净资产的 10%以下。超过前述风险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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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额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前述所称风险投资的范围包括:金融、证券及衍生品
种、房地产、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及其他公司经营范围外的高新
技术项目等。
   董事会有权决定涉及单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在一年内
累计金额占公司净资产 30%以下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
产投资),决定涉及单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在一年内累计
金额占公司总资产 30%以下的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购买、
出售、租赁、承包经营、委托),以及在一年内累计金额在 40,000
万元以下的融资。
   超过前款所述范围的重大投资项目、资产处置和融资事项,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涉
及公开发行证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经股东大
会批准。
   公司净资产、总资产,是指最近一期经公司聘请的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的公司合并会
计报表确定的净资产、总资产。
   董事会对外担保权限为: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内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内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内的担保。
   第五条 董事会的议事决策原则是:实行集体讨论,民主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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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逐项表决,记名投票。
    第六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
事 4 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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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本
届董事会对下一届董事会或补选董事的构成提出方案;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股本总数 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建议名单,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由本届董事会讨论上述名单和意见,按有关组织程序
确定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案包括董
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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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十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能维护股东权益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二)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三)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四)忠于职守、勤奋务实。
    第十一条 董事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
   (三)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委托执行公司业务;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兼任公司的其他领导职务;
   (五)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董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公司资产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董事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三)承担《公司法》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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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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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有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如因董事的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即可
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董事正在履行职责并且负有责任尚未解除的;
    (二)任总经理的董事提出辞职后,离任审计尚未通过的;
    (三)公司正在或即将成为收购、合并的目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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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
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
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半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九条 董事因辞职申请未获批准或任职尚未结束擅离职
守,对公司负有的某种责任尚未解除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
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在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
(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
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
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
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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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
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
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在董事会会议上阐明其观点,
但是不应当就该等事项参与表决:
   (一)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
该关联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公司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违反本章所规定的条款,公司除依法
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权利、补救措施外,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该董事索取其失职所造成的损失赔偿;
   (二)撤消由公司与该董事订立的任何合同或交易,或撤消
由公司与第三人(当第三人明知或理应知道代表公司的董事违反
了向公司应负的义务)订立的合同或交易;
   (三)收缴该董事因违反规定而获得的收益;
   (四)追回该董事本应为公司所取得的款项,包括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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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要求该董事退还本应交予公司款项所赚取的利息收益;
   (六)采取法律程序追回该董事因其违反规定所获得的财产;
   (七)构成犯罪的,公司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二十七条 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但不得兼任监
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含独
立董事)的 1/3。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
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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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详细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四)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
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
   (五)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定人数时,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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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
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应当对下
列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
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
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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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
明确、清楚。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
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二)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
当至少保存 5 年;
    (三)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形式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七)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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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长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任职资格:
   (一)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工作责任心、积极的上进意识、
顽强的开拓精神;
   (二)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的知识,能够正确分析、判断国内
外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形势,有统揽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决
策能力强、敢于负责;
   (三)有良好的民主作风、心胸开阔、用人唯贤,善于团结
员工;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协调董事会、经营班子、
党委和工会之间的关系;
   (五)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
业业务和了解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并能很好地掌握国家的有关
政策、法律和法规;
   (六)诚信勤勉,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七)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
的精神,能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15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经营
班子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涉及单项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在一年内累计金额
占公司净资产 15%以下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
    (二)涉及单项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在一年内累计金额
占公司总资产 10%以下的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购买、出
售、租赁、承包经营、委托);
    (三)金额在 30,000 万元以下的融资;
   (四)批准承接工程及签署合同。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董事应承担的义务;
   (三)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对公司造成损害时,
负主要赔偿责任;
   (四)对公司经营班子的监管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害时,负
连带责任;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不得安排其亲属在本公司领导班子内任职;
   (二)不得安排其亲属在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和审计部

                          - 16 -
门任负责人;
   (三)不得安排其亲属任公司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关系。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
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
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以及良好的办理公共事务
的能力;
   (三)应当由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如果某一
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兼任者不得以双重身
份做出。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事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

                              - 17 -
会会议并作记录,并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
   (四)董事会对外联络以及与政府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的联络工作;
   (五)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
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
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六)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
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
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
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
记录;
   (九)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
责任;
   (十)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作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
作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
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一)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二)有关证券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董事会应当终止对该秘书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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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
时;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或投
资人造成重大损失时;
   (三)其他不应当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秘书进
行离任审查,并将有关档案材料,正在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留问
题全部移交。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另外委
任一名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授权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并经过中
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任职资格
证书。

                第七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
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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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总经理提议时。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
人送达、电话、邮件、传真或公告;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
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可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
但该议案之文件须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
一位董事。如果董事会议案已发给全体董事,签字同意的董事已
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董事会工作机
构后,该议案即成为董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董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董事会工作机构应及
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于会议前一
天送交董事会秘书处通知董事长, 同时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日期,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 20 -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根据工
作需要,董事会也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者无
表决权。
   第五十五条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这些费用包括董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
食宿费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题范围:
   (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二)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行使权利的有关事项;
   (三)《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组织办理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由全体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会议表决形式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逐项投票作出赞成、反对或弃权表决意见。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
决权。
   第五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通讯或其他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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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表决,由参加会议董事签名。
    第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
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董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董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主要程序:
    (一)董事长、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提出会议讨论议题,
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根据
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的议题;未提交议题或未列入本
次会议议题的,不于本次会议上讨论。董事长应对未列入本次会
议议题的事项作出解释;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会议需讨论议题的材料,并委托
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方案,于会前二个工作日内送交参会董
事及有关人员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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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董事及有关与会人员应在会议前充分思考及调研,
咨询股东或员工意见;
   (四)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各董事应在会议上充分发表各自
意见,会议记录人应详细记录在案;
   (五)董事长主持对会议议题进行投票表决,形成会议决议;
   (六)董事会秘书于会后将决议整理,由董事签名后形成董
事会文件;由董事长签署后,由董事会秘书颁发执行。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
党委的意见。

                第八章    董事会工作程序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
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可行性分析报告委托总经
理组织实施。
   (二)人事任免程序:
   1.公司董事会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下属全资和控股
企业董事等的人事任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会议讨论作
出决议,由董事会聘任,并发给聘任书;
   2.公司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通过会议讨论作出决议,由董事会聘任,并发给聘任书;
   3.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人选,未获董事会会议通过,则由董
事总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提名,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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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董事会决议,由董事会聘任,并发给聘任书。
   (三)财务预算工作程序:
   1.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
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方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委托总经理组织实施;
   3.由董事会自行决定的其他财经方案,由董事长主持有关部
门和人员拟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总经理组织实
施。
   (四)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
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
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工作失误。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
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
理予以纠正。经理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
会,作出决议要求经理予以纠正。如总经理仍然不予采纳,董事
长可再次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建议暂时停止总经理的职权,转
交由董事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高于”,
都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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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
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规则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
行。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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