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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交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2018-04-13  

						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编号:2018-036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江交科”或“上市公司”)
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浙江
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 332 号)。收到《问
询函》后,公司及公司所聘律师事务所,就《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
分析,现将相关问询回复汇总如下:
       2017 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你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你公司
对前述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应收款项期初余额 2,659.57 万元、本期发生额
2,654.12 万元、本期偿还 2,088.55 万元、期末余额 3,225.14 万元。


       问题 1、请详细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的形成事件、过程和原因,
以及相关方就资金占用的解决措施及具体时间安排。
       公司回复:
       2017 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期初余额
2,659.57 万元、本期发生额 2,654.12 万元、本期偿还 2,088.55 万元、期末余
额 3,225.14 万元。具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分类汇总如下:(单位:万元)
形成原因                   2017 年期初占用资   2017 年度占用累计   2017 年度偿还累   2017 年期末占用

                           金余额              发生金额            计发生金额        资金余额

一、保证金                 2,659.57            1,522.04            2,088.55          2,093.06


二、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费用                       1,132.08                              1,132.08

合计                       2,659.57            2,654.12            2,088.55          3,225.14


       一、保证金情况
       公司 2017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报告中披露的非经营性
往来-保证金共计 2093.06 万元,系公司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安全风险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一)关于各类保证金的形成的原因
    1、招投标保证金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第 37 条规定,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
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人不按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公司在项目投标过程中,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具体招标文件约定,向相关
招标单位支付相关的投标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第 62 条规定,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
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具体合同条款约定,向业主单
位支付相关项目的履约保证金。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
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第一条要求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实现所有
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第三条工资保证金按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
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
企业)缴存。
    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地方性文件,向业主
单位支付相关金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安全保证金(抵押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
第 18 条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
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
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所需资金。
    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具体合同条款约定,向业主单
位支付相关的安全保证金。
    5、质量保证金
    根据住建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人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
及保证金的事项进行约定。
    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具体合同条款约定,向业主单
位支付相关的项目质量保证金。
    (二)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情况说明
    公司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时,借记    其他
应收款-保证金    贷记 银行存款,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在招标完成或工程履行完
毕后,上述款项原笔退回。
    (三)上述保证金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程投标及实施过程
中支付的保证金,属于按国家相关规定的正常商业交易行为。
    二、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费用情况
    募集资金发行费用 1,132.08 万元主要是公司 2017 年发行股份收购浙江交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支付给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因
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尚未完成,公司将预付的该项费用挂账其他应收款,待后续募
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计入资本公积处理。


    问题 2、请补充披露前述事项是否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3.3.1 条、第 13.3.2 条规定的情形,如是,请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3.3.3 条和第 13.3.4 条的规定发表意见并披露,
请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 2017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报告中披露的非经营性
往来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保证金,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条例正常发生,符合基建行业惯例,保证金系根据企业经营活动据
实发生,保证金金额占比正常。因保证金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将原笔退回,因此在
财务科目中例为其他应收款。第二部分为募集资金发行费用,系公司 2017 年发
行股份收购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支付给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
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因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尚未完成,公司将预付的该项费用挂账
其他应收款,待后续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计入资本公积处理。
    综上,公司 2017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报告中披露的公
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不属于深交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3.3.1 条、第 13.3.2 条规定的情形。


    问题 3、请补充披露你公司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持上市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的独立性。
    公司回复:
    本公司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与控股股东实现了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业务、
机构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系统,具备面向市场自主经
营的能力。
   (一)人员独立
    公司的董事、监事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
履行了合法程序;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均为专职人员,未在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以外的
行政职务;公司建立了独立的人事聘用和任免制度,以及独立的工资管理制度,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的聘任、考核和奖惩。
   (二)资产独立
    公司拥有独立的研发、采购、生产及销售业务体系,公司股东与公司的资产
产权界定明确。公司合法拥有或使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
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存在公司的资产或资源被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或占用的情形。
   (三)财务独立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独立进行财务决策,财务人员无兼职情况。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自身
情况做出财务决策,完全自主决定资金的使用,与公司股东不存在业务上的指导
关系。
   (四)机构独立
    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
治理机构,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股东单位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名董事参与公司的管理,不直接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拥
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机
构,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公司拥有完全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业务运作体系,不存在依赖公司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的情况。公司拥有生产经营所使用的核心技术,拥有独立于公司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的研发部门和研发团队,拥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渠道,可独立对外签
订合同,开展业务,具备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未来,公司将继续保持人员、
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的独立性,保持公司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
    问题 4、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