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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交科: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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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法律意见书

                ( 2018) 浙 经 意 字 第 105 号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 A 座 2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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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浙经意字第105号


致: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怀宇、吴旻律师(以下统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
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
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交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8月30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出席会议人员、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予以
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公司于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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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在上述平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等进行提示性公
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
年9月17日(星期一)13:30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22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董星明先生主持。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9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18年9月16日15:00至2018年9月17日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行使
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11,458,327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66.257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以且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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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人,代表股份
61,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身
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其中议案(一)、(二)属于涉及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票单独计票;
议案(一)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选举滕振宇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911,458,33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125,237,3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09%;
    2.选举金振华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911,458,33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125,237,3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09%;
    (二)《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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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选举宣玉仙女士为监事
    911,458,32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3%;
48,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3%;13,100股弃权(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125,237,35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09%;48,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86%;13,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5%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均获
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全体董事及记录员签
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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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杰                                       方怀宇




                                        经办律师:

                                                            吴旻




                                                     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