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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交科: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8  

						证券代码:002061               股票简称:浙江交科                公告编号:2018-095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7 日(星期一)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9 月 16 日—2018 年 9 月 17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 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6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 2031 号钱江大厦 22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邵文年先生因公出差,委托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董
星明先生主持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计 11 人 , 共 计 代 表 股 份
911,519,82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6.261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911,458,327 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66.2571%。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浙江浙经律师
事务所律师列席见证。
    3.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
份 61,5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45%。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125,298,85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9.108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
决情况如下:
    1.1 选举滕振宇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911,458,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3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 125,237,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09%。
    1.2 选举金振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911,458,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3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 125,237,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0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宣玉仙女士为公司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911,458,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3%;反对 4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5,237,3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09%;反对 4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86%;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0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方怀宇律师、吴旻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