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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交科: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2-28  

						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编号:2018-117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披露
了《关于变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持续督导财务顾问及主办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98),公司因聘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丙
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丙方”)担任公司
2017 年重大资产重组联合独立财务顾问,原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
司未完成的对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东兴证券、浙商证券
共同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浙铁大风(以下简称“甲
方”)会同独立财务顾问东兴证券、浙商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江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镇海支行(以下统称“乙方”)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
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开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支付交易现金对价、支付交
                                                         易所需中介费用及交易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浙江交通科技股   1209230029200283   费、补充流动资金、聚碳酸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343           酯产品多元化开发改造项
    江山支行
                                                       目、聚碳酸酯新型工艺与应
                                                               用开发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宁波浙铁大风化   3901160029200080   聚碳酸酯产品多元化开发改
    有限公司         工有限公司            486                   造项目
  宁波镇海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宁波浙铁大风化   3320062750181700   聚碳酸酯新型工艺与应用开
      公司
                     工有限公司          91078                   发项目
  宁波镇海支行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
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丙方更
换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
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