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光软件: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06
证券代码:002063 证券简称:远光软件 公告编号:2017-069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5日(星期二)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港湾大道科技一路3号远光软件园会议
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4日—2017年9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5
日(星期二)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4日(星期一)15:00至2017年9月5日(星期二)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主持人:董事长陈利浩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
表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7,302,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1.1717%。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7,284,1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168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1%。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外,下同)共4
人,代表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218,2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2.8636%。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需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27,284,158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55%;反对18,400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7,199,88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8931%;反对18,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106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需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27,284,158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55%;反对18,400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7,199,88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8931%;反对18,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106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本议案需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27,284,158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55%;反对18,400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7,199,88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8931%;反对18,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106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戚文遗、钟嘉羚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
集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
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