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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光软件: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26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被担保对象杭州昊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美科技”)为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
可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主要用于为满足
昊美科技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促进其业务增长,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担保
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昊美
科技的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
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
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条件的713名激励对象在
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
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达到考核目标,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黄笑华先生、周立先生、向万红先生回避表决,
程序合法。
   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证券及法律事务部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
动的处理”、“第九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以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20名激
励对象因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
应绩效考核年度绩效未完全达标,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上述29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72,890股。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黄笑华先生、周立先生、向万红先生回避
表决,程序合法,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签名:


                                    钱    强




                                    陈宋生




                                    梁华权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