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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光软件: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14  

						证券代码:002063          证券简称:远光软件         公告编号:2019-070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13日(星期三)10: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港湾大道科技一路3号远光软件园会议
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2日—2019年11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
月13日(星期三)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星期二)15:00 至2019年11月13日(星
期三)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主持人:董事长陈利浩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
代表股份237,190,8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924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139,829,33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4621%。
   (2)出席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份97,361,513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11.462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外,下同)共13
名,代表股份7,994,4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412%。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7,190,8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994,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7,190,8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994,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5,256,0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851,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关联股东黄笑华先生、朱安女士、向万红先生回避本项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林晓春、洪玉珍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