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18-015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并 于2018年4月24日发出通知,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5日下午2:00在浙江省瑞安市 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688号205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4日 -2018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8年5月1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15:00-2018年5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从登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708,698,6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42.26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708,618,48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42.26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0,200股,占上市 1 公司总股份的0.0048%。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8,636,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反对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54,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62%;反对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8,636,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反对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54,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62%;反对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8,633,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8%;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51,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63%%;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4、审议通过了《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8,633,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8%;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51,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63%%;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8,633,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8%;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51,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63%%;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8,636,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反对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54,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62%;反对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薪酬 的议案》。 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8,636,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反对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54,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62%;反对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8.01 候选人:尤小平 同意股份数:708,624,682股 8.02 候选人:林建一 同意股份数:708,621,682股 8.03 候选人:杨从登 同意股份数:708,621,682股 8.04 候选人:潘基础 同意股份数:708,621,682股 8.05 候选人:尤飞煌 同意股份数:708,621,682股 8.06 候选人:李亿伦 同意股份数:708,621,681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8.01 候选人:尤小平 同意股份数:30,342,582股 8.02 候选人:林建一 同意股份数:30,339,582股 8.03 候选人:杨从登 同意股份数:30,339,582股 8.04 候选人:潘基础 同意股份数:30,339,582股 8.05 候选人:尤飞煌 同意股份数:30,339,582股 8.06 候选人:李亿伦 同意股份数:30,339,581股 2017年10月19日,尤飞煌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请求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现鉴于工作需要,聘任尤飞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自2017年10月19日至今,尤飞煌先生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9、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4 9.01 候选人:蒋高明 同意股份数:708,631,682股 9.02 候选人:朱 勤 同意股份数:708,624,682股 9.03 候选人:赵 敏 同意股份数:708,621,68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9.01 候选人:蒋高明 同意股份数:30,349,582股 9.02 候选人:朱 勤 同意股份数:30,342,582股 9.03 候选人:赵 敏 同意股份数:30,339,582股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9.01 候选人:王 利 同意股份数: 708,624,682股 9.02 候选人:林 凯 同意股份数: 708,641,682股 9.03 候选人:褚玉玺 同意股份数: 708,621,68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9.01 候选人:王 利 同意股份数: 30,342,582股 9.02 候选人:林 凯 同意股份数: 30,359,582股 9.03 候选人:褚玉玺 同意股份数: 30,339,582股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1、公司独立董事蒋高明先生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代表独立董事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曾睿、张琦琼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见 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 2018 年 5 月 15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