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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峰氨纶: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2019-04-10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向浙江华
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新材”或“标的公司”)的股东华峰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尤小平、尤金焕及尤小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华峰新材 100.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
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
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的情况说明如下:
    1、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与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共同发起设
立浙江恒创先进功能纤维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 5,300 万元人民币,
其中公司认缴出资 500 万元,持有合资公司 9.43%的股权。目前合资公司已取得桐
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上述投资事项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且与本次交易无
关,因此无需纳入本次交易的计算范围。
    2、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以自有资金 5,000 万人民币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
上海瑞善氨纶有限公司。目前子公司已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上海市青浦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上述投资事项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且与本次交易无
关,因此无需纳入本次交易的计算范围。
       除上述交易外,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其他购买或出售资产的情
况。

       特此说明。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