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11-13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
作为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前归还控股股东委托贷款并重新接受其委托贷款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7年6月29日,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以下简称“建材
总院”)向公司提供了15000万元的委托贷款,期限3个月,后经公司申
请,建材总院同意对该笔委托贷款展期3个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提前归还该笔委托贷款,并重新接受
建材总院12000万元的委托贷款,期限6个月,借款利率为4.35%/年,贷
款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归还,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
2、本次公司提前归还建材总院的委托贷款、并重新接受其提供的
委托贷款,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不存在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以及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未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进行了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该项关联交
易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4、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此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5、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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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东晖 张劲松 赵选民
2017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