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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泰科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29  

						    证券代码: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2017-050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
       1、会议通知时间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
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
       3、现场会议的日期和时间:2017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二)14:30。
       4、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27 日-2017 年 11 月 2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27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北京朝阳区五里桥一街 1 号院 27 号楼公司会议室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大凡先生。
       8、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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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96,526,7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86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95,397,4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1.29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29,3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3,82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7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2,7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68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29,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8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提前归还控股股东委托贷款并重新接受其委托贷款的议
案》。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该议案中属于关联股
东,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92,697,465 股,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82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2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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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526,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该事项属于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得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2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张文亮、薄春杰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瑞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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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