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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景兴纸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5-18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8-017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7 日(星期四)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5 月 16 日—5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

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九里亭景兴工业园浙江景兴纸业股

份有限公司 707 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在龙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 5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6,569,5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332%,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184,995,2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93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74,300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投资者共 5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369,500 股,约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1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议案一、《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为 185,265,6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99.3011%;

    反对为 1,178,9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0.6319%;

    弃权为 125,0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0.0670%。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二、《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为 185,265,6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99.3011%;

    反对为 1,178,9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0.6319%;

    弃权为 125,0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0.0670%。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三、《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及《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

    赞成为 185,265,6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99.3011%;
    反对为 1,178,9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0.6319%;

    弃权为 125,0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0.0670%。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四、《2017 年度财务决算》

    赞成为 185,265,6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99.3011%;

    反对为 1,178,9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0.6319%;

    弃权为 125,0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0.0670%。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五、《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为 185,265,6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99.3011%;

    反对为 1,178,9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0.6319%;

    弃权为 125,0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0.067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7,065,600 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 84.4208%;反对 1,178,900

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 14.0875%;弃权 125,000 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

效股份数的 1.4935%。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六、《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赞成为 185,221,8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99.2776%%;

    反对为 1,347,7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0.7224%%;

    弃权为 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7,021,800 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 83.8975%;反对 1,347,700

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 16.1025%;弃权 0 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赞成为 185,277,6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99.3076%;

    反对为 1,166,9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0.6255%;

    弃权为 125,0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0.0670%。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八、《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及由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的议案》

    赞成为 185,277,6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99.3076%;

    反对为 1,166,9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0.6255%;

    弃权为 125,0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0.067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7,077,600 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 84.5642%;反对 1,166,900

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 13.9423%;弃权 125,000 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

效股份数的 1.493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九、《关于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

    赞成为 185,265,6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99.3011%;

    反对为 1,178,9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0.6319%;

    弃权为 125,0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0.067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7,065,600 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 84.4208%;反对 1,178,900

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 14.0857%;弃权 125,000 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

效股份数的 1.493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为 185,265,6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99.3011%;

    反对为 1,178,9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0.6319%;
   弃权为 125,0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 0.067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张斯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