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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景兴纸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2018年-2020年)2018-09-03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
                         (2018 年-2020 年)

    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
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章程》特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计划》(2018 年—2020 年)(以下简称“本
计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计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以可着眼于长远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
东合理要求、融资成本及环境,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计划与机制,
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计划制定原则
    (一)公司股东回报计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公司股东回报计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股东回报计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的处理好公
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之间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具体股东回报计划
    (一)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二)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
公积金后,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
续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分配的现金股利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含 10%)。
    (三)公司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
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计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计划》,在本计划确定的期间
届满前董事会应当制定新的回报计划。
   (二)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资金需求及融资环境,并充分听
取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新的未来三年股东
回报计划,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批准。
   (三)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计划
确定的三年回报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应参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条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