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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獐子岛: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2020-01-11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20-05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

                                        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獐子岛”)于 2020 年 1 月 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

第 28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现就函中问题进行回复说明如下:

    2020 年 1 月 9 日,你公司披露《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公告”),对你公司拟转让 4 宗海域使用的租赁权暨海底存货的

事项进行了补充说明。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进一步说明:

    一、公告显示,在本次存货的评估中,海参(包括 125g 及以上、60g-125g 及 60g 以下)

评估均价为 268.69 元/公斤,高于广鹿分公司近三年海参销售均价 173.10 元/公斤,且广鹿分

公司 2019 年 80%的海参收入是于当年 4-6 月份实现。请补充说明以下问题,请评估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次评估的海参包括 125g 及以上、60g-125g 及 60g 以下三个等级,请结合广鹿分

公司海参的适销规格说明本次海参评估均价统一取 268.69 元/公斤的合理性。

    回复:

    评估师意见:

    本次评估,企业申报评估的大于等于 125g 规格海参重量共为 231,144.00 公斤,占总存量

的 52.94%,此部分单价按 300 元/公斤计算;申报评估的 60g-125g 规格海参重量共为 171,920.00

公斤,占总存量的 39.38%,此部分按 240 元/公斤计算;申报评估的 60g 以下规格海参重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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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543 公斤,占总存量的 7.68%,此部分按 200 元/公斤计算。

    本次评估海参平均单价(268.69 元/公斤)是评估人员通过计算后得到,高于广鹿分公司

最近三个年度的平均价格(平均单价 173.10 元/公斤),评估公司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1、本次评估的海参产品是生长在这次需要转租出让的增养殖海域内的,其产品价值连同

海域价值一同出售。海参产品评估价值作为本次交易定价的一部分参考,采用的价格是评估

基准日时点的市场价格。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场供需关系,经买卖双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

交易的成交价格。不需要考虑公司内外部供给与需求以及快速变现等控制风险措施下的企业

销售价格因素;因海底海参还在生长中,不需要考虑企业销售时间对于价格的影响因素。

    2、近年来海参资源因天气过热的原因,死亡较重,价格逐步攀升为业内共知。评估基准

日时点的海参市场单价高于广鹿分公司最近三个年度的平均价格是合理的,不存在评估价格

与市场偏离之说。

    本次海参评估单价取 2019 年 12 月 25 日评估基准日时点的市场价是合理的。

    (二)公告显示,评估均价为 268.69 元/公斤的主要原因为,本次评估基准日为 2019 年

12 月 25 日,评估人员所询价为该评估时点的市场价,该时点恰处于冬季海参销售旺季,价

格通常为全年中较高价格。请充分论证本次海参评估单价取全年中较高价格的合理性,是否

符合商业逻辑。

    回复:

    评估师意见:

    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取决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环境,不同基准日资产交易受当时市场

状况影响可能存在价格差异。长海县地区的增养殖活鲜海参一年四季可以销售,每个企业每

年都会根据各自企业的经营需要,适机进行海参采捕和销售。本次评估海参价格的选择和确

定,是根据市场即时调研所获取的时效数据,本次评估根据基准日时点市场价格定价,不需

要考虑已过时的经营数据。




    二、公告显示,《2019 年第 007 号大连广鹿渔工商总公司 函》中第六条进展情况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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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与渔工商公司以及各承租方完成三方协议内容的确定,待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签署执

行三方协议书。请补充披露上述三方协议的具体内容。

    回复:

    本公司(乙方)与大连广鹿渔工商总公司(甲方)以及各承租方(丙方)已沟通意向确

定的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同意将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底播海域转给丙方经营。

    2、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的原海域租赁协议租赁期间的债权和债务与甲方和丙方无关。

    3、本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收到丙方租赁权及存货转让全款后生效。本协议

生效后,甲、乙双方签订的原海域租赁协议即告终止,甲、乙双方确认就原海域租赁协议再

无任何争议。

    4、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与丙方重新签订海域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少于原海域租赁协议剩

余期限,租费按照甲方、乙方签署的原海域租赁协议的约定执行。其他条款需与甲乙双方签

订的原海域租赁协议保持一致。

    以上为本公司、大连广鹿渔工商总公司、以及各承租方完成的三方协议的意向确定内容,

尚不能最终确定,待交易双方的《海域使用的租赁权暨海底存货转让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

通过生效后,再行签署执行三方协议书。




    三、公告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你公司于广鹿岛海参的经营业务模式调整为“整合收

购地区海参增养殖资源”的“养殖户+公司”的轻资产运营模式。同时,你公司将积极布局建

设国内外优质海参基地。请结合你公司目前底播虾夷扇贝受灾、海参业务收入占比等情况,

补充说明你公司后续各项业务的具体经营策略与计划、公司经营的主要风险,并说明“养殖

户+公司”运营模式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仍会收购海域进行海参养殖、建设国内外优质海参

基地的主要方式。

    回复:

    2019 年,公司海参业务收入约 2.46 亿元,约占公司近三年平均总收入的 9%,其中,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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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工品收入约占海参总收入的 78%,毛利约占海参总毛利的 74%,海参加工品收益能力一

直是公司海参品类收益能力的主体;2019 年广鹿分公司海参收入约为 0.3 亿元,约占公司近

三年平均总收入的 1%。因此,广鹿增养殖海域转租后,公司将通过进一步提升公司海参加工

品的品牌价值,扩大海参加工品市场规模和贸易量,有能力弥补相应的收入及利润。

    2006 年公司上市以来,以虾夷扇贝增养殖业务为核心的海洋牧场,由内湾、浅海不断向

外海、深海区域扩展探索,总规模由上市期初的 20 万亩,发展到最高超过 300 多万亩。2014

年以来,由于海洋牧场先后发生三次大的自然灾害,导致所增殖的虾夷扇贝出现大比例死亡

及损失。为了杜绝灾害损失的再次发生,公司决定:再次放弃相对复杂的海域约 150 万亩,

虾夷扇贝底播由规模发展阶段转为中试探索阶段,基本关闭由虾夷扇贝底播增养殖生产可能

给公司带来的敞口风险。同时,推出“养护好包括海参在内的土著品种资源、加快瘦身计划、

放大海参食品、休闲食品、獐子岛味道等加工品经营规模和獐子岛品牌力、提升三倍体技术

种与苗的竞争能力、深度经营鲟鱼产业”等等系列战略与策略。公司目前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是国内市场的营商环境与市场化、法治化等要求不相匹配所带来的不确定性。

    公司经营的海参资源来源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公司自己养护或增养殖生产;另一种

是收购公司外增养殖生产或自然资源。獐子岛海参品牌一直在市场上发挥引领消费和引领价

值的作用,同时,公司与优质海参原产地建立了良好并稳定的合作关系,这些优质的原产地

及主要资源拥有业户,已成为公司海参产业运营的主要资源基地和战略供应商。今后,公司

不再需要投巨资购买海域和增加长周期增养殖来生产海参资源,而是与广大的海参优质原产

地的诚信客户合作,共同经营海参产业链,共享资源与品牌的价值。以上即“养殖户+公司”

的轻资产模式。




    四、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无。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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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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