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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众和:关于停牌核查情况暨股票复牌的公告2017-11-18  

						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ST 众和          公告编码:2017-111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停牌核查情况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董事许建成因个人原因除外)保证信息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股票复牌情况的说明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复牌至 11 月 15 日,股票价格大幅下跌,三次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7 年 11 月 8 日、11 月 13 日披

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17-103、2017-107)及 2017 年 11

月 16 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股票停牌核查公告 》(公告编号:

2017-108)】。

    鉴于上述情况,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相关规定,经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11 月 16 日上午开市起停牌,公

司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鉴于相关核查工作已完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经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11 月 20 日(星期一)

开市起复牌。

    二、关于公司核查相关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价格大幅下跌,公司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就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实,现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能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前披露重大资产出售预案,按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开市起复牌,股票复牌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项

仍在继续推进中。

    3、近期,公司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

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 11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债权

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102)】。该申请能否被

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该

重整事项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4、2017 年 8 月,公司大股东推出了拟转让控股权的计划,目前该计划尚在

推进中;近期公司大股东与所在地政府、中介机构在探讨包括但不限于引进投资

人、改善资产结构、重整等其他可行的途径,以尽快解决公司债务困境,恢复公

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目前相关方案尚在

论证中。

    此外,经自查并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没有其它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2017 年 11 月 3 日至 11 月 15 日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亦不存

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除已披露的公开信息外,公司目前没有其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

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

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

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三、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2017 年 10 月 31 日公司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了《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
文及正文》,预计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25,000 万元至-20,000 万元。

    3、《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