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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影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2018-05-12  

						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长城影视            公告编号:2018-040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99)。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收到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城集团”)通知,2017 年 11 月 17 日—2018 年 5 月 10 日期间,长城
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了公司 5,254,3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
已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增持目的、增持计划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未来发展前景及战略规划的信心,
相信公司具有资本市场的长期投资价值。
    2、资金来源:长城集团的自有资金、自筹资金。
    3、增持计划:自 2017 年 11 月 17 日起 6 个月内择机累计增持不低于
5,254,299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不超过 10,508,598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
的 2%)。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占总股
股东名称        增持时间          增持方式    增持股数     增持价格区间
                                                                            本比例
长城集团    2017 年 11 月 17 日   集中竞价   4,208,900 股 8.95 元-9.20 元   0.8%
长城集团   2018 年 5 月 10 日   集中竞价   1,045,400 股 8.75 元-8.83 元   0.2%


    四、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长城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183,097,482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34.85%;通过“国投瑞银资管-浙商银行-国投瑞银资本长影增
持一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影一号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
6,350,9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1%,合计持有 189,448,414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6.06%。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承接资管计划所持股份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039),鉴于长影一号资管计划即将到期,到期后不再续期,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长城集团已于 2018 年 5 月 9 日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承接长影一号资管计划所持有本公司的全部股份。长影一号资管计划不再持
有公司股份,转由长城集团直接持有。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长城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194,702,714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37.06%。
    五、增持承诺履行情况
    长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严格履行增持承诺,未减
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律师核查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事项出具
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
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增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
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
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
    4、长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本次增持公司股份完成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公司将密切关注长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情况,严格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