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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影视:独立董事对公司涉诉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4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涉诉事项的独立意见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城影视”)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收到长城集团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显示,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为
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与横琴三元
勤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三元”)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并在《合
作框架协议》基础上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横琴三元向长城集团提供 3.5
亿元人民币融资贷款,同时,长城集团向横琴三元提供了长城影视的《担保函》。
鉴于横琴三元根据协议约定向长城集团提供 3.5 亿元借款后,双方对核心条款的
履行发生争议,横琴三元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长城集团归还实际发
生的全部借款本金 3.5 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同时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先
生及公司对长城集团所涉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就该案涉及的公司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此次长城集团向横琴三元提供的长城影视的《担保函》的事项,属于公司为
控股股东长城集团提供对外担保情形,但未经公司内部相关审核流程,也未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流程审议通过,未公告,且公司未就该担保事项进行
追认,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担保事项应经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生效。鉴于该担保事项未履行任何审议程序,我们认为担保无效。
    目前,该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尚未开庭审理,我们
提请董事会与管理层尽快聘请律师积极应诉。同时,我们认为公司应该继续强化
内控制度建设,防范经营风险,杜绝违规担保事项的发生,以保护公司和中小投
资者的利益。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涉诉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俞铁成:____________   俞乐平:____________   高凤勇:____________




                                               2019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