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72 股票简称:凯瑞德 公告编号:2018-L143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没有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2018年8月24日、2018年9月1日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星期二)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2018年9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 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下午15:00至2018年9月11日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会秘书张彬先 生主持 (七)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138,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8058%。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25,306,7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37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 14,831,4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4270%。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 的其他股东)共26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6,508,091股,占公司有效 表决权总股份的9.3796%。 (九)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胡杰律师、单辰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下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持股3%以上股 东临时提案,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见2018年8月24日、2018年9月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议案(本次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二、三、四均采用累积投票制表 决)经与会股东表决: 议案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136,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 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06,0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99.9879%;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2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孙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9,793,7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1419%;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76,6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1565%。 2、选举张同乐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819,7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26.956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76,6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1565%。 3、选举张彬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0,907,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77.0024%;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77,2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44.0829%。 4、选举刘书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308,8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63.054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78,7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1692%。 5、选举瓮晓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2,861,1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81.87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861,1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99.0610%。 6、选举夏进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610,8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3.9787%;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10,8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3.9882%。 7、选举姬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203,8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27.913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03,8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67.8686%。 最终表决结果:孙俊先生、瓮晓军先生、张彬先生、刘书艳女士当选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张林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306,7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63.049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76,6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1565%。 2、选举王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306,7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63.049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76,6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1565%。 3、选举葛艳芹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0.0000%。 4、选举杨洪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6,096,1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65.015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6,0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4.9384%。 5、选举金成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176,6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55.2507%;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176,6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34.3380%。 6、选举蓝贤忠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831,4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34.4594%;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831,4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3.7856%。 7、选举刘欣杰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823,5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2.017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823,5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9.2190%。 最终表决结果:张林剑先生、王斌先生、杨洪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议案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1、选举王瑞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378,9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68.2117%;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8,8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2.7092%。 2、选举程万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532,9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73.578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02,8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5.7573%。 3、选举闫东明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1,360,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53.216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360,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29.3916%。 最终表决结果:王瑞阳先生、程万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 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当选的非职工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监事共 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胡杰律师、单辰博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