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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瑞: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07-18  

						    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ST 凯瑞          公告编号:2019-L069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德”或“公司”) 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
总队调查通字 171519 号),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L112)、《关于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7-L113)。根据规定,公司每月发布一次《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详见
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19 年 7 月 16 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89 号),现
将其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与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信诚)
之间的重大诉讼
    2013 年 2 月 5 日、3 月 7 日、4 月 11 日,凯瑞德先后与阿克苏信诚签署 3 份借款协议,
分别借款 3000 万元、740 万元、700 万元,担保人为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五季实业)和吴联模先生,借款期满日均为 2015 年 3 月 5 日。阿克苏信诚分别向凯瑞德
实际提供借款 3000 万元、744 万元、700 万元。由于借款期限届满后凯瑞德未按约定偿还
借款本息,阿克苏信诚将凯瑞德及担保人第五季实业、吴联模起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
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阿克苏中院)。2015 年 9 月 6 日,凯瑞德签收了阿克苏
中院送达的涉及上述 3 笔借款的 3 起诉讼的应诉通知书。阿克苏中院 2015 年 10 月 14 日和
16 日对上述 3 起诉讼作出判决,2016 年 1 月 15 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16 年 3 月 28 日,
凯瑞德归还阿克苏信诚借款 3944 万元。
    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凯瑞德未及时进行披露。2016 年 1 月 4 日,凯瑞德在《关于公
司一宗土地及房产被查封的公告》中披露了第二笔借款诉讼,但未披露其他 2 起诉讼;同
时,凯瑞德在《2015 年年度报告》中仍仅披露了第二笔借款诉讼,宣称“本报告期公司无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未按照规定披露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以下简称德州银行西城支行)
之间的重大诉讼
    2015 年 5 月 29 日,凯瑞德与德州银行西城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
额 3000 万元,期限 6 个月,担保人为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棉集团)、山东
双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企集团)和吴联模。当日,德州银行西城支行将 3000 万元
借款转入凯瑞德银行账户。2015 年 7 月 31 日(借款期限届满前),德州银行西城支行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2015 年 8 月 3 日,
德州中院裁定查封凯瑞德、德棉集团银行存款 3500 万或其他等价值财产;2015 年 8 月 26
日将查封凯瑞德、德棉集团财产的民事裁定书送达凯瑞德;2015 年 8 月 25 日,德州银行
西城支行向德州中院起诉凯瑞德、德棉集团、双企集团和吴联模;2015 年 8 月 27 日,德
州中院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材料邮寄凯瑞德,凯瑞德 8 月 28 日签收;2016 年 3
月 23 日,德州中院判决凯瑞德偿还 3000 万元借款的本息,德棉集团、双企集团和吴联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 年 3 月 29 日,德州中院向凯瑞德送达判决书,凯瑞德当日签收。
    对上述重大诉讼相关事项,凯瑞德未及时进行披露。同时,凯瑞德在《2015 年年度报
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中宣称“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中国证监会认为,凯瑞德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凯瑞德在《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
如实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凯瑞德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吴联模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书艳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的罚款;
    五、对谢曙、张林剑、赵伟、绕大程、程万超、刘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的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上述各方
实施的行政处罚,上述各方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上述各方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上述各方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上述各方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中国证监会指
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本次处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
况无影响,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
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
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