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凯瑞: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01-02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201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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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凯瑞德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茜茹律师、邵恒宇律师(以下
简称“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经办律师依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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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9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董事会决议决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二)下午 2:30 在公
司北京会议室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9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L0121),公告载明了股权登记
日为 2019 年 12 月 26 日,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的议案》,并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届次、召集人、主持人、
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
登记方式等事项。
2019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收到持有公司 3%股份股东保成鼎盛国际贸易(北
京)有限公司提请将《关于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二)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
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于当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二)的议案》 ,并依法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发布了《关于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偿通
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9),公告载明了增加的议案《关于子公司关联
交易事项(二)的议案》及表决方式,其余事项与《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2:30 在北京市朝阳门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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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 1 号新保利大厦 12 层举行,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王宣哲董事主持,会
议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 次股 东大 会的 股东 及股 东授 权代 表 39 人, 代表 有表 决权 股份
2,370,5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3469%。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2,370,5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469%。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
的其他股东)共 39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2,370,542 股,占公司有
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1.3469%。
经经办律师验证,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均为截止 2019 年 12 月 26 日下
午股份转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结算中心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参与了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本所指派的经办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下述两项议案,其中第二项决议事项的表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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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中关联股东依据相关规定已回避表决:
(1)《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二)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事项完全一致,会议审议
的各项议案均属于临时股东大会议事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表决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由经办律师和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为,《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子公司关联
交易事项(二)的议案》两项议案通过。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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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用于《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瑞德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茜茹 律师
邵恒宇 律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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