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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轩高科: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7-11-14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17-099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
11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92)与《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96)。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1 月 13 日(周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2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3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岱河路 599 号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
源有限公司综合楼一楼报告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0 人,代表股份 452,800,77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1.6648%。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8 人,代表股份 452,054,171 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51.5796%。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2 人,代表股份 746,6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852%。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35 人,代表股份 95,528,612 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8999%。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 452,791,571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 9,200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
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5,519,412 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04%;反对 9,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 451,776,610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8%;
反对 1,024,161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4,504,451 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9279%;反对 1,024,161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21%;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452,791,571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 9,200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
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5,519,412 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04%;反对 9,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452,791,571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 9,200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
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5,519,412 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04%;反对 9,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