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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轩高科: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公告2019-03-23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19-017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公告
    股东吴永钢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吴永
钢先生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因个人资金需求,吴永钢先生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5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199%。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元/股)     (股)        (%)

 吴永钢    大宗交易    2019 年 3 月 21 日     16.49      2,500,000      0.2199

                       合计                              2,500,000      0.2199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名称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10,445,815      0.9189    7,945,815     0.6990

吴永钢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611,454       0.2297     111,454      0.0098

             有限售条件股份     7,834,361       0.6892    7,834,361     0.6892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公司副总经理吴永钢先生于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配套资金时,曾承诺如下:“自本人认购的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拥有的该等新增
股份”。

    2、吴永钢先生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如下:“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其任职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
减持限制性规定。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3、吴永钢先生未作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永钢先生切实履行其承诺事项,不存在违背上述承诺
的行为。

    三、相关说明

    1、吴永钢先生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吴永钢先生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未违反股份锁定承诺,且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未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备查文件

    1、吴永钢先生《股份减持告知函》;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