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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轩高科: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19-04-30  

						          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致: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国轩高科”)的委托, 指派本所黄艳律师、夏慧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以及《江
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就国轩高科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
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
实、准确、完整;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
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有效, 公
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 所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
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


     1.    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原始文件都真
           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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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所披露的全部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


      3.   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材料副本或复印件同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真实、准
           确、完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的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国轩高科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并
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国轩高科为本次回购注
销事宜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 本次回购
                注销的基本情况如下:


                因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业绩目
                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第四个解锁期及首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第三个
                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均未达成,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共计171名
                激励对象持有之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064,086股应由公司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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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注销。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三章“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五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条件”中规定:“解锁期内, 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 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为: 2018 年度净
                          利润不低于 5.69 亿元, 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损益后的净利润。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应计入公司相关成本或费用,
                          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为: 2018 年度净
                          利润不低于 5.69 亿元, 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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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损益后的净利润。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应计入公司相关成本或费用,
                          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3) 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
                          水平且不得为负。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审字
                [2019]4366号《审计报告》并经公司确认, 公司2018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91,289,942.91元。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 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第四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之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均未达成, 相关未达成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     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确认, 公司本次自171名激励对象处回购注销其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相关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7,064,086股。其中:
                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157名, 公司合计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6,525,184股; 首次预留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14名, 公司合
                计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38,902股。


       (四)     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1. 确定回购价格的依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三章“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七部分规定: “若在授予日后,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
                       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 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同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三
                       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七部分规定: “授予日后公司实施配股的, 若
                       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则因获授限制
                       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按授予价格或经调整的价格确定; 因获授限
                       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 按配股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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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1月16日和2016年10月28日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人民币15.15
                       元/股, 首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人民币17.24元/股。其后发生过
                       如下涉及回购价格调整的事项:


                       (1) 2016年6月, 公司实施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采取股息分红公司
                          自派的方式, 向激励对象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


                       (2) 2017年5月, 公司实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采取股息分红委托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方式, 向激励对象
                          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


                       (3) 2017年11月, 公司实施2017年配股发行方案, 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
                          例配售, 配股价格为人民币13.69元/股;


                       (4) 2018年7月, 公司实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采取股息分红委托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方式, 向激励对象
                          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元(含税);


                       (5) 2019年4月29日,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向激励对象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元
                          (含税),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据此, 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如下:


                       (1) 若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前,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已实施完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人民币14.8元/
                          股, 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为人民币13.49元/
                          股; 首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16.89元/股, 因获授
                          预留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票回购价格为13.49元/股。


                       (2) 若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前,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未实施完毕,
                          则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人民币14.9元/股, 因获授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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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为人民币13.59元/股; 首次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16.99元/股, 因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经
                       配股所得股票回购价格为13.59元/股。


       (五)     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的说明, 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
                金。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 国轩高科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决策程序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该议案: 1. 鉴于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第四个解锁期及首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第三个解锁
                期的解锁条件均未达成,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将对171名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7,064,086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157名, 合
                计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6,525,184股; 首次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14名, 合计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38,902
                股。2.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人民币14.9元/股, 因获授限制性股
                票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为人民币13.59元/股; 首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为人民币16.99元/股, 因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票回购价
                格为13.59元/股。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因2018年
                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未达标, 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第四个解锁期及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无法满足, 一致同意公司根据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7,064,086股进行回购注销, 其中激励对象因获授限制性股票
                经配股所得股票数量为1,620,930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4.9元/
                股, 首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6.99元/股, 因获授限制性股票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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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的股票回购价格为13.59元/股, 若在办理上述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过程中, 公司发生派送股票红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
                缩股等事项, 公司将对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董事会本次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 1.
                鉴于2018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未达标, 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第
                四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无法满足, 公司本
                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相应限制性股票, 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2.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由15.15元/股调整为14.9元/股, 首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由17.24元/股调整为16.99元/股, 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票回购价格
                由13.69元/股调整为13.59元/股, 若在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过程中,
                公司发生派送股票红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 公司将对
                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且本次调
                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国轩高科就本次回购注销履
       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国轩高科应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
       等手续。


三.    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国轩高科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国轩高科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
       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国轩高科应就本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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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无
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黄   艳    律师



                                                夏慧君     律师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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