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10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3月17日和2014 年3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分别刊登了 《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可以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 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4月3日下午13: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宾馆4楼7号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4月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2日下午 1 15:00至2014年4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1,211,708,798股,占公司总股本1,576,265,552股的76.8721%,其中:出席现场 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11,593,098股,占公司总股本1,576,265,552 股的76.86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5,700股,占公司 总股本1,576,265,552股的0.0073%。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锦祥先生主持,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及第五届全体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了何春生先生、钱正先生、王振林先生、 丛国庆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选举何春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211,593,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选举钱正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211,593,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选举王振林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211,593,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选举丛国庆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211,593,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了王则斌先生、黄雄先生、葛敏女士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王则斌先生是会计专业人士。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2.1、选举王则斌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211,593,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选举黄雄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211,593,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3、选举葛敏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211,593,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非独立董事何春生先生、钱正先生、王振林先生、丛国庆先生与独立董事王则 斌先生、黄雄先生、葛敏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 2014 年 4 月 3 日起至 2017 年 4 月 2 日止)。 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没 有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了连桂芝女士、聂蔚先生、庄英明先生 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选举连桂芝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211,593,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2、选举聂蔚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211,593,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3、选举庄英明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211,593,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连桂芝女士、聂蔚先生、庄英明先生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 监事陈建龙先生、丁松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 2014 年 4 月 3 日起至 2017 年 4 月 2 日止)。 第五届监事会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的人数 4 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4、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211,705,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211,705,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史克通律师、叶正义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4日 5